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一审判决评论
金赛波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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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故意问题:牟其中有无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
1、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的结算手段
2、信用证也是融资工具
3、牟其中利用了信用证的融资功能
4、非法占用和非法占有的区别
5、牟其中有无还款意图
二、犯罪主体问题:牟其中骗了谁的钱?
1、开证行有无因南德集团受损失?
2、信用证为谁开:代理进口制度
3、开证行接受的开证担保人
4、信用证的法律关系问题
三、犯罪的客观要件:南德集团有无实施诈骗行为?
1、判决书认定骗开信用证的推理过程
2、提交假单据并非南德集团和牟其中所为,也非南德集团和牟其中指示
四、孙中辉案和牟其中案:两宗信用证诈骗案判决的比较
1、青岛市泛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和孙中辉信用证诈骗案
2、又是香港东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假单证
3、开证申请人骗开信用证和开证申请人的下一家骗开信用证
4、两宗案件应有区别
五、结论和牟其中案对经贸界的警示
一、犯罪故意问题:牟其中有无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
1、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的结算手段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手段。200年以来的各国法律发展和国际商会(ICC)的不懈努力使《跟单信用证的统一惯例》(UCP)和法律制度不断得以完善。目前至少有200多个国家采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施米托夫教授评论说,UCP是世界上最成功和最被广泛接受的国际惯例。据说中国大约65%的进出口贸易通过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2、信用证也是融资工具
信用证的好处还在于它是一种制度设计合理、参与信用证各方交易成本最低和风险最小的一种融资工具。信用证的功能中除了结算功能之外,很重要的功能就是信用证的融资功能。尤其是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出借给开证申请人的是银行信用,而不是贷款。当受益人提交了信用证所要求的合格单据,开证行对受益人兑付或承兑了汇票后,开证行才算为开证申请人垫款融资。信用证的融资功能在备用信用证中体现得尤其明显。
3、牟其中利用了信用证的融资功能
牟其中案一审判决书中第10页和第14页以及第23页,法院认定南德集团组建突击融资小组以信用证方式为集团融资就是为“长期非法占有国家资金”是值得商榷的。牟其中利用信用证的融资功能,通过循环开立信用证的方式,长期占用资金,其目的是和信用证的融资功能一致的。因为信用证项下的资金本身就有为开证申请人融资的功能,只不过利用循环开立信用证融资的时间比较长而已。当然其利用信循环开立信用证延长融资期限的手段是不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