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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路:司法改革的对话(回应一)

法治之路:司法改革的对话(回应一)


陈瑞华


【全文】
  陈瑞华对评议的回应 李富成:好,谢谢钱先生。下面我们在自由讨论之前,先给两位主题发言老师一个回应的时间,如果认为有必要的话,就做一下回应。 
  章程:我放弃答辩,全部时间留给他。(笑声) 
  陈瑞华:刚才听到陈国庆博士和王晨光教授的几点评议,我在这里如坐针毡,尤其是王教授的评议简直是一针见血:什么放肆啦、格式化啦、严格化啦,这种语言可以用,但我保留意见,略微做一些答辩和回应。 
  陈国庆博士的评论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检察权的性质,在这儿可能讨论不清楚,我们可以在杂志上同时发表文章。(笑声)陈国庆博士还提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关于研究司法权的性质有什么用?我记得他提到三次,老是问有什么用。(陈国庆:司法权性质的研究有用,我问的是把检察权一定要从司法权中划出来对司法改革有什么用。章程:你们之间有争论,我来裁判,好不好?)把检察权做个定性,不管争论如何,我认为还是有用的。我本行是搞刑诉的,这几年写了点司法改革的文章。我跟实践有接触的,绝对不是在书斋里瞎说:我们整天都生活在中国的现实之中,呼吸现实的空气,整天感受到的都是一些案例给我们带来的撞击。不管是在全国律协的讨论会上,还是在法院、公检法的案例讨论中,以及通过大量的上访信,还有到实践中讲学和调查,我每天都在接触中国的现实。我深深感觉到有这样一个问题:在目前情况下,我没有完全否定搞对策研究,这也是有必要的。但我认为目前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司法权界定上的混乱。 
  章程教授指出的一个观点我非常赞同,就是司法权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行政化。我还可以说另一个观点,目前行政权还出现了司法化的倾向,中国的司法权和行政权实际上是交叉混成一团。我刚才反复提到公安和检察院的权力应该划出司法权的范围。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涉及到对人的最基本利益的剥夺和限制的时候,不能让行政机关最后说了算。我们可以不推崇西方,即使反其道而行的话,有个原则也应当建立起来,就是不能让行政权最终决定一个人的命运。这是我对刚才谈到的司法权范围的一个基本认识。只要让行政权最后说了算,人权就无从谈起,自由就无从谈起。我并不是说把所有的问题都纳入到司法权,司法权有它的优点,也有它的缺点。司法权的优点是被动、公正,能够相对独立;司法权的问题王晨光教授刚才也谈到了,就是奢侈、成本高昂,办案的期限长。如何协调这个矛盾,我觉得首先我们应该承认一个前提:当个人基本权利受到剥夺以后,寻求司法救济的时候,必须给他这种机会,否则司法权的设计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否则就不能说司法权担起了它的使命。研究检察权是不是司法权的意义恰恰就在这里。检察权目前一个最根本的特征是它作为起诉人、甚至部分案件的侦察官,带有行政权的基本特征(我就不用再论述了)。但同时它又享有基本的法律监督权,如批准逮捕。这种权力带来一个问题就是谁来监督监督者?作为一个办案机关,检察院享有一系列权力,要对案件后果承担一定职业上的利害关系,谁来监督你?谁来制约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侦查过程中的超期羁押非常严重,检察院对此根本无所作为,它起到了司法官的作用没有?(陈国庆:法院的超期羁押也很严重)我现在谈的是百分之八十以上案件的批捕权都是在检察院,那个问题可以再研究。从我个人角度来说,我不是在设计制度,我只是提出理论上的框架。如果把目前的司法审判权给了现在的法院,我也绝对不赞成,法院本身需要改革。我的基本观点是,哪些应当属于司法权,哪些应当属于行政权,应该分清楚。至于怎么设计,是另外一回事。我对陈国庆教授的评论做这些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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