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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司法公正的几点思考

实现司法公正的几点思考


许增裕


【全文】
    实现司法公正的几点思考
      —读贺卫方《司法的理念和制度》随笔
       许增裕
                
  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说文解字》记载,古代的“法”代表着公正、公平、中立和客观。 “氵”代表公平;“去”代表去掉违法行为。“法”字既包含有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又同惩罚联系在一起。“律”意为尺度,代表和谐有序和规律,具有提供准则,使天下齐一的效用。总之,法和律都有公平、正义和普遍划一的意思,是统一人们行为的规则。人类自古就在追求法律的公正和公平。革命战争年代,多少人抛头颅洒热血,为建立公正的制度而斗争。当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认为实质正义是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指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意味着对所有人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公正既是普通公民权利的保护伞,也是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是法律权利义务一致性和平等性的体现。司法公正是法治追求的目标,是民众的共同愿望,也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可靠保证。“好的司法制度和坏的司法制度之间的全部差别,在于为了使存在于社会中的全部道德的和智力的价值对执法施加影响,并使它对执法的结果充分起作用。”[1] 现在的司法改革,其目的就在于建立一套公正合理的司法制度,通过制度来保证公正的实现。本文就实现司法公正谈几点看法:
  1、 建立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法官由权力机关任命,并实行终身制,杜绝随意调派。
  我国在建立现代统一国家的过程中并没有实现法官的职业化,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利益分化,随着城市化带来的村落结构在更深层次上的瓦解,法律职业开始逐渐地分化。“我国法律职业产生的特点体现为法律家从政客中的分离。”在这个过程中,以法官的分化为归宿。“律师原先被称为法律工作者,由于其工作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性质,最易与政治分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律师人数大量增加。法院的位置则由政治决定,是各个利益集团妥协与斗争的结果。但法院的位置一旦确立,法官就应只忠实于法律,成为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中立的裁判者。法官职业化,意味着“司法阶层成为一个足以向政治社会施加反影响的集团。”
   
  律师在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同时,还担负着沟通民众与司法的职责。司法的专业化使司法话语与大众话语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隔阂,律师在其间起了一种沟通作用。律师距法官较普通民众的距离更近。而我国的情况是法官的人数远远多于律师,由于律师是首先一个完全通过考试进入方能获得行业资格的法律职业群体,律师的素质反倒高于法官。由于实际中律师的收入远远高于法官,优秀的人才更易于流向律师,有时同一案件中的律师竟是法官的老师,这在一定程度上有碍于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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