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给出解释说明为何它对这份证据漠然置之,地方法院应将这份计划发还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就它为何拒绝正当的专家意见证据,没能给出任何解释,这就构成了发还的背景。[60]
然而如前面所讨论的,林务局长认为除非环境论者对他们的主张有无可置疑的证据,否则这仅仅是一种“理论”。[61]这样的解说也是不充分的。林务局对自己的进路也没有无可置疑的证据。行政机关有义务解释为什么它选用了一种理论而不是另一种。然而如果行政机关给出了这样的解释,法院应适用“通过-不通过”检测。当行政机关“在它的特定专业领域,在科学前沿作出预测”时,最高法院要求对其应寄予“最多尊重”[62]
5. 结论
行政法体系使用最低限度的对抗程序来解决科学和技术争议。大多数行政机关运用通告评论的规则制定程序来发展新的管制政策,使得它能经受住“恣意和反复无常”司法审查标准的考验。为了经受这样的审查范围,行政机关必须要为它的行为给出充分的解释或正当的理由。
长期以来,关于这样的体系来解决科学和技术争议的适当性,构成了行政法所讨论的两个主题。第一个问题是通告评论的规则制定程序是否足以保证行政机关决定的准确性,第二个问题是对充分理由的审查,是否应对规则制定程序的迟缓负部分的责任。
附加的程序,例如会见利害关系人和咨询委员会,可能会增加过程的准确性,但也会延迟本已迟缓的规则制定程序。行政机关处于最有利的位置,来判断附加程序的收益与这样的延迟之间的权重。因此国会和法院授权行政机关来决定是否使用附加程序。然而国会应要求行政机关对这类附加程序有效性与否的资料,建立资料库实现信息共享。当行政机关考虑是否适用除通告评论外的更多程序要求时,就可向它求助。
对充分理由的司法审查有助于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有着理性的理由。但这类审查也让法院来对行政机关的政策选择作出预测。如果法院用“通过-不通过”检测,来确定行政机关是否为它的行为给出了一个令人满意的理由,则可避免这种倾向。
2002年6月22日-6月23日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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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原载于《风险》(Risk)杂志1995年第6卷。
[1] Sierra Club v. Marita, 845 F.Supp. 1317 (E.D. Wis. 1994).
[2] 同上,页1319。
[3] National Forest Management Act, 16 U.S.C. Sec.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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