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管制机构中的技术争议
华琳 译
【全文】
如何处理管制机构中的技术争议*
西德尼 A.夏皮罗 著
华琳 译
目录
1 导言
2 争议
2.1 生物多样性的两条进路
2.2 科学和政策
3 听证过程
3.1 通告评论的规则制定
3.2 规则制定程序的适当性
3.3 混合式程序
4 司法审查
4.1 理性关联
4.2 论争
4.3 适用
5. 结论
1 导言
在1994年5月,美国威斯康星州的联邦地方法院判决支持了美国林务局对确夸美光(Chequamegon)国家森林的“土地和资源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计划)。[1]法官拒绝了来自好几个环境团体的请求,这些团体认为林务局不当的拒绝了关于行政机关保护生物多样性义务的重要科学证据。[2]
本文用这个争议来解释和分析行政机关是如何处理科学和技术争议的。首先,本文归纳了围绕这个计划展开争议的性质。然后,分析了林务局以及其他机构处理科学和技术争议的程序。最后,考察了在处理这类争议中司法审查所起的作用。
本文的结论是,首先,使用附加的程序,例如和利害关系人会面或者引入咨询委员会,可能会增加规则制定的准确性,但这样的程序也使得本已缓慢的程序变得更为迟缓,因此它的选用要听由特定机构的裁量。本文的结论还有,对“恰当理由”的司法审查将有助于确保行政机关行为的理性化,但这样的审查还使得法官要对管制选择做出预测(second-guess)。为了避免这一倾向,法官可以使用“通过-不通过”(pass-fail)标准,来确定行政机关是否为它的行为给出满意的解释。
2争议
《国家森林管理法》要求林务局对每块国家森林的特定休闲和商业用途做出明确规定,并颁布一个管理计划来实现这些目标。[3]这些计划必须要能保护生物多样性,[4]并以对主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整合理解为基础。[5]对于如何能最好的保护确夸美光森林的生物多样性,林务局与环境论者有着不同的观念。环境论者寻求对大部未开发的土地加以保护,而林务局则拒绝采取这样的进路。
2.1 生物多样性的两条进路
计划的科学前提在于,当区间生活环境多样化时,生物多样性会得到最好的保护。[6]在一片森林中,要作两件事以实现这一前提。第一,林务局必须要保持森林中发现的不同树种。第二,必须保证有不同树龄的树。在确夸美光森林中,林务局确定了三种树种,并指出对每个树种,都将保有大树、中树和小树。[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