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考虑上述观点,观点(1)从不同的层次来把握经济法的宗旨,看到了经济法宗旨的层次性,看到了经济法的宗旨与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其他部门法的宗旨的联系,有一定合理性,但其所探讨的经济法的最高目标或根本目的实际上超出了经济法的层次,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所有部门法的宗旨,而不仅仅是经济法所独有的宗旨,当然,将其作为经济法的宗旨也是可以的,但我们探讨经济法宗旨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揭示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共同的宗旨,而在于揭示经济法的独特的宗旨,这对于作为新兴部门法的经济法而言是至为重要的,也是我们探讨经济法宗旨的初衷与价值所在,而且,其所谓的“根本”或“最高”也是相对的,也仅仅是在一定层次上的最高或根本,如果要探讨其根本目的,恐怕要上升到人类整体利益的高度,这已超出了经济法学甚至法学所研究的范围,因此,笔者不主张把经济法的宗旨表述为一般目的与根本目的,而强调在经济法的层面上来探讨经济法的宗旨,把经济法宗旨的层次性视为经济法内部不同层次的部门法的宗旨。同样,观点(3)、(4)分别立足于国民经济的整体和市场经济秩序来探讨经济法的宗旨,实际上仍是在探讨经济法的根本目的,仍没有揭示经济法所要解决问题的特殊性。观点(2)把社会主义的经济法与资本主义的经济法相区别,有一定合理因素,但我们所讨论的并不是法的本质,而且,法的本质所回答的是法所维护的是谁的利益,而法的宗旨所回答的是法所维护的是哪方面的利益、满足的是哪方面的需求,因此,二者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而且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因此,没有必要把经济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的和资本主义的。观点(5)立足于两个失灵来探讨经济法的宗旨,抓住了矛盾的特殊性,深刻揭示了经济法的特有的目的,显示了经济法的独特价值,但其具体表述不同,仍需进一步完善。
上述观点也有一些共同性的东西:一是把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法存在的经济基础,把市场失灵作为经济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二是越来越多的学者把经济法的宗旨界定为克服市场失灵或克服两个失灵。
(二)两个失灵与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法的宗旨是立法所追求的主要目的或意图,而法的目的与意图在其产生之初体现得最为清晰和明确,因此,探讨法的宗旨特别是作为新兴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宗旨,就不能不探讨其产生的原因。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关系特别是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各种物质利益关系即经济关系是法的本源,一种新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会产生并不断发展,根本在于经济关系的要求,因此,我们探寻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必须从客观经济关系的要求入手来把握。
关于经济法产生于何时,学界尚有不同的观点,但一般认为现代经济法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市场失灵严重影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政府开始干预经济运行之时。市场失灵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市场曾被认为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最有效的机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市场也有缺陷,市场也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即所谓的市场失灵。根据经济学界的一般观点,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有:外部性、公共产品、垄断、信息偏在等。市场失灵导致其丧失了调节经济运行的功能,而且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经济运行的良性发展,为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国家开始介入经济生活,针对市场失灵的不同情况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干预,而法律手段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这时以保障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法应运而生,此时的经济法主要是作为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手段而存在的,其表现主要是战时经济法和危机对策经济法,是经济法不成熟阶段的表现。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