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法律地位再探讨
慕亚平 沈虹
【摘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的经济实力日益壮大,它对世界经济和国家经济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然而,由于跨国公司是援用经济学中的名称,并非法律领域概念,以至于在使用过程中不仅无法从法律上准确界定,也造成了其法律地位主张上的混乱。本文从跨国公司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地位入手,阐述了跨国公司在现行国际法和国内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跨国公司并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只是若干公司的集合,作为一个整体跨国公司并不具备国际法或者国内法上的法律主体地位,也不具备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联合国及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的调整是将其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来进行的。跨国公司中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其所在国各具独立的法律地位,由于关联企业所产生的问题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强化来解决。
【关键词】跨国公司,法律地位,管制,责任承担
【全文】
慕亚平 沈虹合著
跨国公司发展已经经历了130年的历史,世界上无数专家、学者对跨国公司进行了研究。 特别是跨国公司在当今世界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们对跨国公司越来越重视。在法学界,人们也习惯地赋予了较高的法律地位,许多学者主张跨国公司是国际法主体,有的学者则认为是国内法的主体,而大多数的学者主张其为国际经济法主体 。假若认真从法学角度加以考虑,便会发现目前法学界对于“跨国公司”这个来自经济学的概念并没有融合接受,而是简单地照搬套用,以致于至今都不能给跨国公司下一个法律定义,也未能准确描述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目前在法学界对跨国公司的概念和法律地位的理解是含混的,应当加以澄清,以免别有用心者无端将跨国公司“推向”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从而使得大国的权利进一步扩张。据此笔者谨将问题揭示出来,以求教于同人。
一、跨国公司并非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跨国公司并非一个法律概念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又称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多国企业(multinational enterprise),全球公司(global corporation)或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原本是经济学上的名词,在国际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为各个领域普遍接受的概念,但是,至今对于跨国公司没有在法律上形成准确概念。最初经济学家们在提出跨国公司的名称时,主要是关注到资本的跨国化经营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管理上的全球化策略而对跨国公司的相关经济管理问题作出论述。在法律界首先对跨国公司进行界定的是蒂姆伯格(S. Tim berg),他在其文章《国际联合企业和国家主权》中提到“多国公司”,这是关于跨国公司的最早的论述。 后来有学者认为多国只是指出公司的多国籍性,忽略了跨国公司以母公司国家为基地的特点,而且容易使人误认为跨国公司是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公司,而提议将多国公司改称为“跨国公司”,以便更好的表达这些公司以本国为基地从事跨国经营的特点,而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是专指那些投资者是来自不同国家的公司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起草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采用这一意见使用了跨国公司的名称。国际社会也试图从法律上对跨国公司作出界定:包括1977年的奥斯陆会议上通过的多国企业的决议,以及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1984年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等,然而至今也未能对跨国公司作出确定的法律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