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电子商务法律模型的概念,确立构筑电子商务法律模型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确定电子商务法律模型的基本结构了。电子商务法律模型是为了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而构筑的,电子商务所提出的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每个法律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一些法律要素作为依据,我们不妨将这些以解决某一个问题为共同目标的法律要素称为法律要素群。这样,我们可以通过对电子商务法律问题进行分类,然后以各类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为核心,设计相应的法律要素群作为组成电子商务法律模型的若干模块。[16] 在这里,笔者并不准备立即设计出各项具体的完整的法律要素,只列举出电子商务产生了哪些法律问题,然后指出每一类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提供哪些新法律要素,从而初步确定电子商务法律模型的基本结构。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法律模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模块:
(一) 数据电讯基本问题模块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它是通过传递数据电讯的形式开展交易的。 [17] 今天,越来越多的纸质交易文件正被电子文件与所替代,交易的无纸化已经成为商业界的一种不可阻挡的潮流。数据电讯的使用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传统法律制度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数据电讯的书面形式效力问题、数据电讯的证据效力问题、数据电讯收发的时间与地点问题、数据电讯的保存问题以及数据电讯的归属问题等。这些问题是开展电子商务首先要面对的基本问题,因此,我们在构筑电子商务法律模型时,也要先设计出相应的法律要素来解决它们。
(二) 电子签名问题模块
在传统商务模式中,“书面形式”与“签名盖章”总是形影不离。某一份合同即使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但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进行签名盖章,那么这份合同在诉讼中一般不会被法官作为一项有效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因为缺乏有效的方法鉴别这份合同书到底是由谁签订的。当书面文件被数据电讯所取代后,同样需要一种方法来鉴别数据电讯是由谁发出的,这种鉴别方法当然不可能是传统的签字盖章了,而是电子签名。在今天的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签名已被广泛运用。电子签名所用的技术手段丰富多样,既包括比较低级的交易口令、对称加密技术,也包括较高级的非对称加密技术(公开密钥密码技术),还包括最先进的生物特征签名技术。[18] 那么,这些电子签名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只有其中的某一种电子签名具备法律效力,还是所有类型的电子签名都具备法律效力?是否应当为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设立一定的标准?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设计出相应的法律要素,这些法律要素将成为电子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
(三) 电子商务基础服务问题模块
电子商务的开展需要社会提供一些基础性服务,比如,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网上交易平台, [19] 由CA提供电子商务认证服务、由公证机构提供在线公证服务以及由某些机构提供电子交易文件的存证服务等。这些服务有的是传统商务模式中所没有的新型服务,如电子商务认证与电了交易文件存证,有的则是传统商务模式中已经存在,但在电子商务模式中具备新的表现形式,如网络交易平台(包括网络交易中心、网上商城等)就相当于传统商务模式中的商品交易中心或者设有许多个体柜台的大商场,当然它们之间也存在不少差别。那么,对于这些新型的服务或具备新的表现形式的服务,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进行规范呢?电子商务认证关系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认证机构与证书持有人以及证书信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IPP承担何种责任?网上公证应遵循哪些新规则?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我们去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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