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笑、不悲、不怒,只是理解——解读严译《法意》第十九卷“复案”(脚注)
航平(清华法学院)
【全文】
[1]《严复集》,中华书局1986年版,页482。
[2]《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收入《梁启超论清学术二种》(朱维铮校注),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页124-25。
[3]《严复集》,前揭书,页364。
[4] 同上,页393。
[5]《桐城吴先生全书》尺牍一,页159。
[6] 参见其文“《社会通诠》商兑”,收入《章太严学术文化随笔》(张勇编),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页214。
[7]《严复集》,前揭书,页566。
[8] 参见其文“关于文化与中国文化”,收入《牟宗三学术文化随笔》(王岳川编),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页74。
[9] 孟德斯鸠:《法意》,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十九卷,页406,正文。
[10] 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牟言,页2-3。
[11]《严复集》,前揭书,页1。
[12] 详见其著:《中国文化要义》,收入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编:《梁漱溟全集》(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页310。下文所引梁先生的论著皆出自《梁漱溟全集》,此注。
[13]《法意》,页406,复案。
[14] 同上,页403,正文。
[15] 同上,页417,正文。
[16] 同上,页403,复案。
[17] 严复晚年曾回忆说:“仆当少年,极喜议论时事,酒酣耳热,一座尽倾,快意当前,不能自制,尤好讥评当路有气力人,以标风概,闻者吐舌,名亦随之。”(详见《严复集》,页720)少年才俊,恃才傲物,跃然纸上。
[18] 对孟德斯鸠的中国法律文化观产生重要影响的有两个人,一个是“对中国的社会弊端津津乐道,对中国固有的文化传统却心存偏见”的传教士的义子黄嘉略,另一个是“对中国病态性排斥”的传教士法国人傅圣泽,这决定了他看待中国问题时怀疑、否定的基调。(详见史彤彪:《中国法律文化对西方的影响》,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页29-32。)
[19] 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自序,页11。
[20]“《社会通诠》商兑”,见前揭书,页213。
[21]《法意》,页411,正文。
[22]《礼记·礼运》
[23]《法意》,页415,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