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如“自然法”之与理性、神性诸概念的关系,“礼”也有其内核与精义,在中国传统社会即“理”(“天道”、“天理”)。《法意》的译文及按语里多处可以看到严复对于“自然法”类似的诠释。“法之立也,必以理为之原。先有是非,而后有法,非法立而后以离合见是非也”,[40]这里严复明确提出作为法的本原的“理”这一范畴,并且从行文来看,“理”即“是非”。这一点在其后的“复案”里也可得到印证。他说:“盖在中文,物有是非谓之理,国有禁令谓之法,而西文则通谓之法。”[41]此处无疑是说中国的“理”与“法”二者同于西方之一“法”。须知孟德斯鸠“宇宙无无法之物”[42]这一论断的背后,即言明了所谓的“法”并不局限于人为法的范畴,而泛指由事物的性质所产生的一切必然关系。孟氏的本意在于将自然法同人为法区别开来,以示众人留意“人为法”之上应还有更高之法则。洞明通达如又陵者,焉有不察之理?故盖为上言,乃因又陵心中之“理”,实无异于西人作为“自然法”光泽的理性、神性等范畴。或有疑问:严复所谈之“理”,为何不等同于“自然法”本身?答案在于“自然法”乃是一与“人为法”构成直接对立关系的范畴,而自然法之所以成为“评价实在法,衡量其内在正义的标准”,[43]在于其内在的理性、神性为它提供了作为判断标准的合法性。从严复的阐述中可以看出,由作为“物之是非”的理到作为“国之禁令”的法,并非“由此及彼”般合乎逻辑当然的推导,而其中须经由一个过渡——礼。“理”虽然可以作为“法之原”,但却不能与“法”构成直接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为“礼”(超越意义上的)提供了其存在的合法性。[44]“礼”系根据天道天理(即“是非之心”,亦即“理”)这一中国人心中最高判断准据,对中国的人生作笼统的安排,进而据以落实为人间秩序与人世规则,正是从此意义上说“礼就是自然法”。[45]
综上言之,“礼”不仅是指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制度或规范体系,而且是包容宏富且具有决定意义和最高价值的一套基本信仰、哲学与理论,现世规则和秩序“合法性”的最终渊源。个人、家族、国家、社会乃至宇宙(或“天”、“地”、“人”)被依据这种准则合乎秩序地安排在一个统一、和谐的图景中,并且被相应地赋予责任和意义。严复接受了孟德斯鸠有关“礼即宗教、法典、仪文、习俗之综合体”这一命题[46],实即承认了“礼”具有宗教超越性的意义和最高判断准据,因此并没有否定“礼”作为中国语境中之“自然法”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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