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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笑、不悲、不怒,只是理解——解读严译《法意》第十九卷“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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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第十六章开始到二十章,孟德斯鸠把笔墨集中到中国的“礼”这一问题的探讨上。在孟氏看来,中国政家将宗教、法典、仪文、习俗四者“治于一炉”,其箴规一言以括之曰“礼”(现在多译为“礼治”、“礼教”)。推行这种杂糅的“礼”的目标是很明确的,“使上下由礼而无违,斯政府之治定,斯政府之功成”。[21] 至于如何实现者四者的结合,乃基于“孝弟为不犯上,不作乱之本”的认识,因袭“治天下也,所取法者,原无异于治一家”的思路,从激励人们行“孝”开始,由“子子”而推演到“臣臣”,由“子孝”而引发出“父慈”、“弟悌”、“兄良”、“臣忠”、“君仁”,[22]根据这些构成一套完整的足以涵盖家庭生活、社会生活各端的“伦理礼经”,而中国“之所以立国者胥在此”。[23]对于孟德斯鸠的这番见解,严复在案语中一再表达了他的钦服之心和敬仰之情,言“观孟氏所严之精凿,是不可谓其于吾治为无所窥也”[24],“不觉低首下心,而服孟德斯鸠之伟识也”,“其于吾治也,可谓能见其大者矣”[25]。梁漱溟先生也持类似看法,认为孟德斯鸠所言,“大致不差”。[26]
  中国传统社会中,宗教、法律、仪文、习俗各有不足,或有欠发达,或与“温和重
  
  
  情”的伦理社会不尽相合[27],或乡野民俗,难登大雅之堂,难当经国治世之用[28]。凡此种种,最后这副担子别无选择地落到“礼”的头上。从政治国家层面上看,中国历史上宗教、法律虽在某段时间“鸿运当头”(如律之于秦,佛教之于南北朝),但主导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治理型态仍非礼莫属。在这一点上孟德斯鸠是看得比较明白的。但对于“礼”的蕴意则还需进一步阐释。
  “礼”在古典中国里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是经国治世的根本纲领;网络人世生活,编制人间秩序,大小传统,二元格局(即海根所说的“双元社会”(dual society),一为村落,一为市镇及中心城市)皆统率其中,融合在内。“礼”在古籍中被视作“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29]的规矩和“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30]的准则,即在表达“礼”在秩序之维里的内涵。从西汉诸儒引经决狱、解法释律开始,自隋唐集大成,中国政治文化史上开展了一场绵延近千年的浩大的运动,即“引礼入律”,或称之为“法律儒家化”(笔者以为其性质无异一场文化支流间的“殖民化”运动)。自唐“一准乎礼”开始,“儒家化的法律”就成了中国法律的正统。法典贯彻的是儒家的精神,透射出伦理的光彩。而司法者也多是通过科举考试登科入仕的儒家门徒。可以说从立法到司法,中国古代的“法”自此难逃出“礼”的阴影。礼所容许的,认为对的,即法所允许,视为合法的;礼所不容许,认为错误,即法所禁止,应该制裁的。恰如汉廷尉陈宠疏中所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31]孟德斯鸠的高明之处,恰在于他看到了中国古代社会之“礼”的丰富内涵和广泛外延,治国非由“法”而由“礼”;宗教、法典、仪文、习俗无一可以与之相提并论,而礼则吸纳了它们可资利用的成分,并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交混”的状态。严、梁二位先生洞若观火,坦然予以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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