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宪法平等权保护——从美国Romer v. Evans案谈起
航平
【全文】
试论
宪法平等权保护
——从美国Romer v. Evans案谈起
一,Romer v. Evans案概说
(1)案情简介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日,美国科罗拉多州多数公民通过投票的方式,决定在其
宪法中加入一个称为Amendment 2的条款。Amendment 2的内容,除了否决科罗拉多州先前所通过的禁止任何针对“男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倾向者,或者上述行为、习性、或者关系予以歧视”的州或地方法规之外 ,并且禁止该州“各级地方政府的所有立法、行政行为或司法部门,针对上述男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倾向者做出特殊的保护措施” 。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反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Amendment 2的合宪性提出质疑,要求禁止其实行,并且宣告其无效。该州地方初审法院准许该要求,做出初审判决,禁止Amendment 2的实施。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肯定了初审判决结果,认为Amendment 2应受到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因为它“针对某一可以确定的群体,进行某种程度的隔绝(fencing out),并且侵犯这一特定群体平等参与政治程序的权利,而该权利受到联邦
宪法第十四修正条款中的平等权的保障”。
在发回地方法院重审后,被告即州政府提出六个其认为“实质重大”或者“实质上非常重要”的州利益(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s),说明何以通过Amendment 2的理由,但该法院认定其中只有两个理由是属于实质重大的州利益。即使如此,法院仍然认为该州对于其所采取的达成该立法目的管制手段,并未针对该管制目的作严密关联的设计(narrowly tailored),也就是说,该州所采取的管制目的与管制手段并不相当。因此,该法院判定Amendment 2不应该付诸实行。本案经过上诉之后,科罗拉多最高法院虽重新审查下级法院的判决,但仍维持相同的见解,认定Amendment 2这一立法措施并未经过严密设计,以符合任何实质重大的州利益。 但是,法院并未赞同反对者提出的即使Amendment 2受到“合理基础” 审查标准(rational-basis test)审查同样应宣告其无效。 随后,这一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于是有了Romer v. Evans判决的出现。
(2)判决结果
在Romer v. Evans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以六比三的判决比数,维持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认定Amendment 2违宪。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一认定Amendment 2违宪的判决,却是基于和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不同的判决理由。判决的多数意见由大法官Kennedy执笔。在这一多数意见中,Kennedy大法官驳斥了科罗拉多州州政府所提出的Amendment 2仅仅使“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处于和一般人相同的地位”,并且只是要求政府任何措施“不应给予同性恋者任何特别权利”而已的主张。相反的,Kennedy大法官认为:Amendment 2事实上是将同性恋者这一群体独立出来,赋予其比一般人更为恶劣的待遇,迫使同性恋者无论在私人领域或者政府领域中所进行的各种事务交往和关系中,成为一个孤立的阶级或群体。换言之,由于Amendment 2事实上是以单独针对同性恋者的方式,施以特别不利负担(special disability)。因此,同性恋者是被剥夺了和其他人一样,在毫无限制的情况下获得其他人可以享有或寻求的保障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