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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犯罪的理想划分

   可以看出,公约并没有规定对反人道罪的管辖权。依据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及该法庭判决书中所包含的国际法原则》中,对反人道罪的定义为:对任何平民施行谋杀,歼灭,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为执行或有关于任何破坏和平罪或战争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反人道罪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和平时期。所以公约没有对其重复定义,对于战时的反人道行为,则规定在战争法中,对于和平时期的反人道行为,则规定到人权法中。据此,学者们提出的破坏和平罪等罪名,也可按此划分。
  二:国际人权法中的犯罪
  1 灭绝种族罪 其实,灭绝种族罪应当也属于危害人类罪。只是由于其残酷程度,危害程度要高于其他危害人类的行为,所以对其单独定罪。
  2 危害人类罪  如同战争罪,公约对于本罪也做了非常广义的解释,使得酷刑罪,种族隔离罪,贩奴罪,都被划归到本罪当中。据公约第七条第(一)款“为了本规约的目的,“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可以看出,对于在国际人权法中的多数犯罪,都被公约纳入到危害人类罪中。
   三:国际反恐怖主义法中的犯罪
  公约并没有对国际恐怖主义规定管辖权,这并不是因为恐怖主义对国际社会利益的危害不严重,而是因为在法学家们致力于编纂公约的时候,拉登正在忙碌于训练他的敢死队飞行员。如果公约晚两年推出,或者拉登早两年行动的话,那公约很可能对国际恐怖主义规定管辖权。目前国际社会在反对,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方面的立法还比较弱,不过自9·11事件以后,这方面的法律和国际间的合作在不断加强。当务之急是对恐怖主义的定义达成共识,在《联合国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措施》中,我们可以看到非常尴尬的定义:自从1972年联合国首次研究国际恐怖主义以来,国际社会一直未能就“国际恐怖主义”一词的含义达成普遍一致的看法。也未能就预防恐怖主义暴力行为的有害表现所必须的措施达成充分的一般的意见。我们可以看到当今,恐怖主义发展十分严重,有的甚至已经实际在一定地区实行了类似于合法政府的“主权”。有些恐怖组织,依附于收留他们的政权组织,对敌对国家进行恐怖攻击。如塔利班与基地组织。离开了国际合作与国际刑法对其有力的遏止,但靠一个国家运用其国内法是很难行使管辖的。这也就是拉登能在进行塔利班的庇护下接二连三的进行恐怖活动的原因。同时,我们可以看到,9·11后,各国都开始大力绞杀恐怖组织。但是,在没有给恐怖主义一个明确定义的情况下,必须防止对打击恐怖主义的滥用。最为明显的例子就是以色列,他们甚至把炮轰阿拉法特的总统府,监禁,驱逐阿拉法特叫做是“打击恐怖主义”,似乎沾沾上这个新潮的词语,所做出的一切侵略行为就是合法的一样。总之,对于国际恐怖主义来说,将其上升到国际法院享有管辖权的高度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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