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犯罪
国际轻罪
这种划分方法的特点在于:
第一: 没有完全按照国内
刑法划分犯罪的标准(所侵犯的客体),而根据国际
刑法自身的特点,采用危害程度大小的方法进行划分。
第二: 划分的依据基本按照最新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所规定的对何种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
第三: 并没有局限于规约的条文规定,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归入到国际重罪当中,使得划分具有新颖性和超前性。
第四: 没有对国际轻罪做更细致的划分,而主要讨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国际重罪。
由于本文的划分采用两分法,故仅对本文所定义的国际重罪的罪名进行罗列,其余没有被罗列的国际犯罪,自然就属于国际轻罪。本文对罪名划分的归属,基本依赖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对罪名的规定。
国际重罪:
一:国际战争法中的犯罪
1 侵略罪 罗马规约并没有对侵略罪做更进一步的解释,这是因为早在1974年2月18日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中就对这一行为下过定义。在决议中,侵略行为被局限于武装行为,我国政府曾对此发表过声明。 但在现阶段没有其他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关于本罪的认定,仍应按照决议的规定。
2 战争罪 公约用了六项对战争罪做了非常广义的定义。使得此处的战争罪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严重破坏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行为,既对有关的《日内瓦公约》规定保护的人或财产实施的犯罪行为。(2)严重破坏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3)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1949年8月12日四项《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的行为,即对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包括已经放下武器的武装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的人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公约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17)~(20)对禁用武器的种类做了规定,可以看出,非法使用禁用武器罪已经被吸收到了战争罪当中。由于当前禁止核武器,生化武器方面的国际公约尚为生效,罗马公约并没有对此种有着绝对破坏性和毁灭性的武器禁止,但在(20)中规定,以后可以以一项修正案的形式列入公约附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