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际犯罪的划分
目前对国际犯罪的分类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 以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为界限,划分为战争犯罪与平时犯罪两大类。二. 以国际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为依据进行分类,可以划分为侵犯国际社会安全与秩序的犯罪,侵犯某国主权与利益的犯罪,侵犯个人权利的犯罪。三. 根据国际犯罪侵犯对象的特点不同,可以分为对象不特定的国际犯罪与对象特定的国际犯罪。四. 按照行为的特征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战争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以及其他犯罪。 五. 按照犯罪结果的数量划分,可以分为多重结果的犯罪与单一结果的犯罪。六.按照国际犯罪主体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国家的国际犯罪和个人的国际犯罪,七. 按照犯罪性质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国际法上的国际犯罪和国内法上的国际犯罪,除了以上分类,也有一些学者主张混合分类,即同时运用几个标准划分。⑹ 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划分,其实就是按照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为依据进行分类。一般认为,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便于区分各类犯罪之间的界限,做到准确定罪。
巴西奥尼教授曾经对国际犯罪做过三次划分,在他第二次划分中,将国际犯罪按照危害程度分为国际重罪,国际轻罪与国际违法行为。他在这里有一个我国多数学者都无法接受的划分,就是把违法和犯罪混为一谈。但是按照国际犯罪的危害程度进行划分,却是非常值得借鉴的。在1998国际刑事法院罗马法规约中,第五条有这样的规定:(一) 本法员的管辖权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而在卢旺达国际法庭,前南国际法庭都是采用列举的方法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战争法,国际人权法的行为的管辖做出了规定。可见,当某一种国际犯罪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就可能会被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而对于其他较轻的国际犯罪行为,国际刑事法院是无管辖权的。这样看来,按照国际犯罪的危害程度进行划分是有相当的意义的。虽然现阶段,还没有统一的国际刑事法院,(除前南,卢旺达法庭,塞拉里昂法庭正在建立中)但可以看到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是最终趋势。
参照《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试图按照危害程度及国际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对国际犯罪做如下划分:
国际战争法中的犯罪
国际重罪 国际人权法中的犯罪
国际反恐怖主义法中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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