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时候,国际
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国内
刑法也会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于是便出现了竞合。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不用将其清晰划分,就认定为既是国际犯罪,又是国内犯罪,两者并不排斥。就好象我们学习国际法,某些行为既是国际罪行,又是国际不法行为一样。不同的是,国际罪行与国际不法行为是包容关系,而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两者是交集的关系,不存在谁包容谁。简单的说,一个犯罪行为,如果严重危害了国际社会的利益,则是国际犯罪。如果危害了一国的利益秩序,则是国内犯罪。同时危害了两者,则既是国内犯罪,也是国际犯罪,而不论是因为何种程序定罪处罚。这样划分有一个优点,既当一个犯罪被国内法院依照国内法审理的时候,可以适用一罪不二罚原则,同时,当一国法院的审理其实是对罪犯的包庇或者在程序上对罪犯有某种不公,国际法院可以依照国际
刑法进行审理。
目前的国际法院在规约中都有这样的规定。
国际犯罪一般都带有涉外性,这种涉外性体现在犯罪的场合,犯罪发生地往往会涉及到两个国家。而那些带有某种涉外因素的犯罪,并不一定就等同于国际犯罪。我们在区分国际犯罪的时候必须牢牢把握国际犯罪的定义和特征。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有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主义,普遍管辖权。前三种其实就是带有涉外因素的犯罪。然而,在没有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利益,违反国际刑法规范的前提下,一般都不构成国际犯罪。当然,这并不妨碍因为引渡,各国刑事合作等关系所适用于国际
刑法。而国际罪行并不必然带有涉外性。比如A国公民在A国领土内进行了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利益,违反国际刑法规范的行为,则不论其最后是否因国内
刑法的规定构成国内犯罪,一定构成国际犯罪。而对于根据普遍管辖权所确立的对某种犯罪行为的管辖,则一般是构成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权原则,是传统刑事管辖原则中争议最大的一个原则。我国刑法理论界原来一直对该原则持否定态度,有关著述,论文,均把普遍管辖视为“有限主权理论的产物”。⑷但是,当前犯罪国际化的现象日趋严重,棉队促使各国在相互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有效合作,共同与国际性,跨国性犯罪做斗争的现实,普遍管辖原则的积极定义是应当充分肯定的。⑸ 我国《
刑法》第
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的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可以看出,这里所讲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就是国际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