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犯罪的理想划分

  关于国际犯罪的定义,本文认同并且采用比较能被大家-----至少是国内学者接受的定义:“国际犯罪是指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利益,违反国际刑法规范,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显然,这个定义包含三个因素。第一,必须是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利益。在这里国际社会的利益表现为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因此“对于认定一行为是否危害了国际社会构成国际犯罪,不能由一两个国家说了算,必须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⑶ 同时,这种犯罪必须要达到严重的程度,否则,很可能仅仅是国际不法行为,或者是只触犯了国内刑法。如,酷刑罪,在我国刑法中可以表现为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罪,如果只是单独的个体所为的不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利益的行为,完全可以依照国内法进行审判,而不需要上升到国际刑法的高度。所以,严重一词,在这里至关重要。如在国际刑事法院公约中就有“案件缺乏足够的严重程度,本法院无采取进一步行动的理由”的规定。 第二,必须违反国际刑法规范,这种国际规范,可以是条约,也可以是习惯。但是一般来说,必须有国际刑法规范的明文规定。当然,二战结束后,我们曾经对这一条有过例外,但也应当看到,国际刑法在不断的发展,最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将成为必然。第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这里有两种情况:1. 依照国际刑法审判,按照国际刑法的刑罚定罪量刑。2. 依照国内刑法审判,完全按照国内刑法定罪量刑。这时就出现了这种情况,一个行为,符合国际刑法的定义,最后却按照国内刑法来处罚了。那这种行为到底是不是国际犯罪呢?所以,在接受了国际犯罪的定义后,我们需要做更进一步的探讨。
  如上所述,一个行为如果符合上面三个特征,那就应当把它定性为国际犯罪,而不论它最终是受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来调整的。我们不能认同对于一个行为,本身符合国际犯罪的定义,最后仅仅是因为按照国内刑法来处罚,就认为只是国内犯罪。因为处罚仅仅是对这个犯罪应受法律制裁性的一种体现而已,不然,一个犯罪行为最后逃脱了法律制裁,既没有受到国内法也没有受到国际法的制裁,我们能说它不是犯罪吗?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