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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犯罪的理想划分

国际犯罪的理想划分


佟韬


【全文】
       国际犯罪的理想划分
  
  
  本文试图探讨国际犯罪的分类。因为目前学者对于国际犯罪的划分,甚至是国际犯罪,国际刑法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并有感于国际犯罪的变化与复杂,故本文之划分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超前性,既所谓理想之划分。
  
  一 国际犯罪的界定
  
  要了解什么是国际犯罪,我们必须先从国际刑法入手。国内学者的定义基本比较统一。甘雨沛先生认为:国际刑法是世界各国为共同惩治国际犯罪,调整刑事合作关系,通过公约,条约,协议,惯例等形式,制定的实体法,程序法,监狱法规范,原则,制度的总称。⑴
  这个定义比较追求完整,基本可以体现以下几点:一. 国际刑法的主要内容是惩治国际犯罪,调整各国刑事合作关系。由于各国刑事合作的前提总是出现了带有某种涉外因素的犯罪,所以在此就出现了国际犯罪是否就等同于带有某种涉外因素的犯罪的问题。二. 国际刑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点与我们划分国内部门法时,大不相同。我们认为刑法刑事诉讼法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法,刑事诉讼法属于诉讼法。于是,由于诉讼法并不等同于程序法,所以,诸如仲裁法行政复议法之类的非诉讼程序法,则很难归属到某一个部门法中。而在国际刑法中,学者们从一开始就认为两者是密不可分的。三. 国际刑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习惯法。至于国内刑法的涉外规范能否成为国际刑法的渊源,目前还有争论。假设肯定了国内刑法的渊源性,就会出现一个重要的问题,既如何解决国际条约与国内刑法的涉外规范的冲突。一般认为,国际条约是绝对的强行法,一个国家的国内立法不应当与其所参加的国际条约相抵触,同时,不排斥国内立法在与国际条约性质原则相一致的情况下对条约的更为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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