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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国律师与企业实务咨讯会(四)

  5.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责任。
  (1)违法越权的责任。公司法中规定要承担责任,而在民法通则中未规定国企负责人的财产责任,公司法中规定了董事、监事、经理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董事长不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时,可由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若监事会也不提起时,股东可以提起诉讼。
  (2)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的。公司法60条与第62条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做了相当详细的规定。
  (3)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的。这一部分什么情况下构成责任。构成什么样的责任也是个相当大的问题。
  6.公司侵犯股东利益的民事责任。
  (1)侵犯了股东的分配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专门做了几条规定。
  (2)股东的其他权益纠纷,这在联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的争议很大,比如说管理权。这一部分是个更复杂的问题。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也没说怎么办。但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司法111条的规定,股东可要求撤销侵犯自己利益的股东会的违法决议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条是否适用于知情权,还要考虑。
  7.公司终止清算时的责任。
  企业法中规定一部分先清算后注销,一部分先注销后清算;公司法中规定先清算后注销。因而企业法、公司法中规定不同。如果先注销,那么债权人找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注销或掉销是指其营业执照与活动,而非法人执照;清算后再正式注销其法人资格。如果企业不存在了,可以直接告大股东。
  第二个问题是谁来清算。我国的规定也不一样,企业法中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否则由工商部门;合资企业法中有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而法院又有一个通知要求不受理未达成协议的合资企业的清算;公司法中规定可由法院组织清算;金融机构的清算由人民银行组织。最高人民法院也做出了一些规定,“清算组的召集人不履行召集义务,因承担下列法律责任:(1)选成财产损失致使不能清偿债务的,召集人了担清偿责任,……”,引起了争议。因而这是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即谁来清算,有什么责任。现在的规定很不严格,有人建议并由工商局起草统一的清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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