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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国律师与企业实务咨讯会(四)

  4.19世纪出资的形式主要是货币、实物出资;20世纪,尤其20世纪下半叶,技术出资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技术作为资本在21世纪会更加重要,面临一系列问题。
  5.20世纪公司的发展从资本真实原则看,越来越从法定资本制走向授权资本制。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法定资本制,将来如何规定有很大争论。对于防止皮包公司,法定资本制有其积极意义;但从发挥资本效益看,授权资本制有其优势。
  二、公司法如何完善其民事责任机制
  现在法院处理的因出资而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公司法中规定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出一个较系统的司法解释,但对其内容还有些争议。下面主要依据这个尚未出台的司法解释草稿讲一下(下文中除非特别提到,所谓的司法解释是指这个没有出台的司法解释草稿),涉及的民事责任有八类:
  1. 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
  大致行为五类:
  (1) 股东根本没有出资。
  可有两种后果,按1994年司法解释解一是对其所设立的公司的债务承担所有责任,这就承认了其股东资格;一是不承认其股东资格。一般认为若公司有两个以上股东,则未出资的“股东”不视为股东,但不绝对,如涉外企业的补充出资。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的司法解释是针对一个公司企业设立新公司企业时未出资的责任,未出资的“股东”享有了股东权利,尽到了股东义务,而承认其股东资格而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不承认其股东资格,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未出资而视为“股东”时承担的是什么责任?司法解释中指是连带责任。但到底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存在争论。另外,股东未出资,但财产增值了怎么办?例如合资方未出资而靠借款盖了楼房,现在楼房增值了,产权是谁的(此时企业并不负债)?实践中法院解决中,如果合资方尽到了股东的权利义务,则产权属合资企业,但对“未出资”应加强行政管理中的处罚。
  还有一个问题,对干股怎么看。干股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台湾认为赠股可以,但不能仅以其管理技术而给予股份。因为这实际上这意味着资本出资不足,有争议。
  (2) 股东出资没有到位。
  例如应出资100万的股东只出了六七十万。这当中争论的问题很多。1994年司法解释规定未达到公司注册最低资本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资达到了公司注册最低资本时,则仅就出资不足的部分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公司法中规定实际出资未达到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但经过一个以上会计年度经营后资产超过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则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不能承担的,则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实际上把1994年司法解释的规定扩大了。现在存在很大争论,因为这无异于鼓励股东出资不到位。到底怎么规定?有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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