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了史无前例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社会更深刻地认识到了战争的危害性与和平发展的重要性。为了维持世界和平与促进国际合作而建立了联合国组织,这就又产生了国际社会的一个新的以追求人类本身的幸福为最终目的的政治组织。随着曾经占地球面积80%以上、占世界人口75%的地区内延续了几个世纪的西方殖民体系的崩溃,一大批民族和国家摆脱殖民主义和外来统治而取得独立,进而成为主权国家大家庭的平等成员,联合国会员国由1945年的51个创始会员国发展到现在的188个会员国。科学技术上的迅猛进步促进了经济活动所有领域的巨大发展,进而为增进全人类的幸福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前殖民帝国或西方基督教国家所设计的用以支撑其统治的优势地位的国际法并没有发生根本上的变革,外国和殖民统治的现象仍然存在,各种形式的新殖民主义不断产生,这些都成为阻碍发展中国家和所有有关民族获得彻底解放和发展进步的最大障碍,以致技术进步带来的效益并没有为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公平的分享,占世界人口70%的发展中国家只有世界收入的30%。事实证明,形式上的国家主权平等下的国际法及国际秩序,不可能促使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取得平衡的发展,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危机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日益继续扩大的差距已经成为最严重的问题和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不稳定的根源,从而导致新的矛盾和热点不断产生,阻碍适合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全面而持续发展的国际和平与秩序的形成和建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历史,即是一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不同政治制度和不同经济制度的国家之间艰难斗争的历史,又是一部人或人类的基本权利不断得到弘扬和尊重的历史;即是一部旧的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秩序向新的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秩序变革的历史,又是一部人类的价值和理念不断趋同的历史;即是一部全球经济迅猛发展和日趋一体化的历史,又是一部人类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
这一时期,尽管世界上仍然存在着全球或地区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等危害和平与发展的因素,但国际社会和平共处与持续发展的趋势在不断增强;人类关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理念使得国际法规则更充分体现了秩序与和平的价值,促使人类更深刻的认识到了诚实信用的重要性。有秩序的全部国际往来应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之上,如果无视诚实信用,国际法规则体系将全部崩溃。首先,诚实信用是国际条约的基础,它支配条约的签订、解释及遵守,因为一切单方解除的根据都以条约的文字解释违反诚实信用为由。其次,诚实信用限定国际法上的权利,因为以违反诚实信用的方法行使权利,就构成对权利的滥用。再次,诚实信用限定国际法上制裁措施的采取,因为按照古老的国际法,任何意欲进行自助的国家,有义务在事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检查对方是不是事实上已经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同样,按照《联合国宪章》第39条,联合国安理会现在也只有在诚实信用地断定了该条所规定的一些前提存在的条件下,才可以决定强制办法。可见,如果没有诚实信用,那么制裁的决定将取决于决定机关的任意。因此,国际法的有效性,最终并不依赖于制裁,而是依赖于各国对规则或法律的尊重。如果对规则或法律不加尊重,那么制裁也是无益的。因为任意决定的强制办法,较之应予合法制裁的不法行为,构成更为重大的危害。所以,对法律的遵守最后不能通过不法结果的威吓得到保证,而只能通过对法律的道义上的承认而得到保证;这特别适用于国际法,因为国际社会现在只是柔弱地组织起来的,因而特别依赖各国的诚实信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