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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皮诺切特案观国际刑法、国际人权法之新发展

  但目前国际人权法方面方式很有限,多为报告各自情况、咨询、质疑等,仅多为道德、舆论上之压力。对严重之行为,国际人权法则多无能为力。而国际刑法得弥补之,但两者对象亦不完全相同。
  下面谈一下皮诺切特案的大概。
  皮氏乃智利军人,以推翻民选政府,1973年到1990年实行军事之独裁,90年交与民选之政府。90到98年仍乃军方最高统率,98年退休,98年9月至英动手术,10月被逮捕。西班牙向英要求并主张引渡之。后来,法、比、瑞士皆主张引渡之。另德、奥、意、卢、瑞典亦在进行对之刑事诉讼活动。
  皮氏采高压手段对付政敌及不同政见者。受影响之人口亦很多。或曰达百万之众。西班牙对其国外之国际罪行历来积极行使管辖权。一些国际组织,亦积极参与,尤其民间人权组织,如大赦国际、人权观察组织等。英上议院以3:2判决可引渡,但最终由行政机关决定应否引渡。但98年12月House  of  lords推翻自身之判决,缘起3名法官中一位曾助大赦国际筹款,理应回避,故重审之。99年3月,以6:1判决可引渡。内政部最后以健康理由,允许其回智利。2000年3月皮氏回国。但智利法院判决取消其作为终身参议员之豁免权。2000年12月智最高法院推翻原讼法庭判决,审判从新开始。
  House  of  lords  处理的两个问题:
  1.西班牙主张之“国际罪行”是否乃可引渡之罪?2.若可引渡,作为前国家元首,皮氏有无豁免权?
  西班牙主张多项,最主要乃指控酷刑。大部分在73-88年,少部分在88—90年。可引渡之罪应符合双重犯罪原则。A国向英要求引渡某人于B国之罪行,英首先看A对该行为是否规定为域外犯罪,再看本国是否亦将之作为域外犯罪。88年后,英才将酷刑行为作为域外犯罪。此乃其加入禁止酷刑公约所致。产生生两派观点。98年11月之判决仅依现在之法律,而不区分88年前后之不同;99年3月之判决则认为88之法律无追溯力,西班牙仅得对88-90之间之行为要求引渡。但后者亦有法官异议认为88年前国际习惯法已有之,虽88年成文法未规定之,但英普遍法得吸收国际习惯法。
  据英国法,前国家元首享有豁免权。则皮氏之豁免权有多大?法院称其乃有限豁免权,不同于现任之国家元首之绝对豁免权。但对其依身份或资格作出之执行职务过程中所为行为,应否追究?99年3月法院认为公约对酷刑之定义即乃公务中所出之行为,故驳回此种抗辩。一位法官的少数意见认为无须看其为公务行为否,只要乃酷刑行为即可管辖。故法院认为88年12月后之行为,不得以公务行为为由要求豁免,因智、美、西三国其时皆已加入公约。而88年12月前之行为,仍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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