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皮诺切特案观国际刑法、国际人权法之新发展
陈弘毅
【全文】
从皮诺切特案观国际
刑法、国际人权法之新发展
香港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弘毅教授
今天我准备以1999年于英国终审法院判决之皮诺切特案来管窥国际
刑法、人权法之发展趋势。先介绍国际
刑法之一般情形。
国际
刑法,引美学者P.C.Bassiouni之观点“文明所应获得之评价,非决定于科技、强弱,应取决于人道主义水平及对法治之尊重。面对如此之任务,法学家就更加任重而道远。……国际
刑法乃正义体现之因素。”定义乃国内
刑法之国际方面与国际法中之刑事方面之结合,关注国际罪行(International Crime),将罪犯绳之以法。很多由条约,习惯法组成。
对于大规模侵犯人权之政府之最高领导人,过去三百年来,并不被追究其责。在其国内法仍得豁免。现如何处理?
国际
刑法可追溯至16世纪之海盗罪,发生于公海,形成惯例:每一国家之刑事法院皆得管辖之--这是普遍管辖权之起源。19世纪,海盗罪作为一项国际犯罪已得承认。现代国际
刑法源于1947纽纶堡之欧洲军事法庭,对纳粹之高层领导人的几类罪行:如侵略罪、战争罪(指违反国际人道法)、危害人类罪(如大屠杀、大规模使用酷刑等)等进行了审判。东京设立了远东军事法庭。它们的判决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如个人承担责任,不得以接受上级命令或本国法律之要求作为抗辩。六十年代,Eichman案亦涉及之。他是逃亡至阿根廷的纳粹头目,被以色列绑架并指控之。其抗辩曰以色列无管辖权。但以方主张普遍管辖权。绑架行为固乃不当,但其管辖权多被国际社会承认。七十年代,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猖獗,故人们主张规范之。如劫机、绑架人质、跨国贩毒等。故条约签订了一些。后来该管辖权模式亦适用于人权领域。如八十年代《禁止酷刑公约》中亦如此。一项著名者即“或引渡、或起诉”原则。(dactere aut judicore)。或曰此足以构成对罪犯之“天罗地网”也。
九十年代,冷战结束。1993年设立前南法庭,1994年设卢旺达法庭。欧洲国家亦有起诉相关个人之案例。如德国、奥地利、瑞士、瑞典、丹麦等国。故可见国际
刑法实施之模式:一直接,设立国际刑事法庭来处理之。一间接,通过不同国家国内刑事法院来审判之。最新发展乃98年,于罗马,谈判成立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对种族灭绝罪(Genocide)、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