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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比较——多维的法学的视角

  作为一种法学研究的进路,它首先具有一种经验性学科研究的特性。在我们以往的研究方法中,某些人强调在形而上学的层次来进行分析。而情境比较论正是力图研究“具体的内容”,“知性无法从普遍性(抽象的概念)进展到特殊规定的事实。”[3]形而上学得用抽性的思想去解释不断变化,寻找社会规范,这本身就有几分荒谬。情境比较论力求从外在的和内在的当前经验入手去把握社会规范,挖掘社会秩序并通过理性的思考,构筑系统的法律规范。因此强调在实践中去观察、研究,而不只纠缠与法律条文上,因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4]。
  其次,情境比较论中内含了严密的逻辑思维。在这里,我所指的并非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那种纯思辨的文字上的逻辑游戏。而是如黑格尔所说的“这些思维规定的就是事物内在的核心。”[5]在情境比较论中依据来源实践,也就是说并不单纯依法律条文本身为依据,而已有时间空间限定的“此在”为依据。因此这种认知的基础就具有了某种真实的有效性。因为“只有同此在的本真状态联系起来,存在的真理才能获得生存论存在论上的规定性。[6]”这里,不仅有思维形式的严密,更重要的是要确定知性知识的起源、范围与客观有效性的科学。即“一种我们在其里面不抽掉知识的全部内容的逻辑。[7]”通过多层次多角度的比较,我们剔除了感性经验的缺陷,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方法,能让我们制定的法律规范最大限度的符合实际的需求。
  在这里为了更深入的对这一进路阐述,本文对法学界已有的几种研究进路进行了分析,以此来 做了一个比较,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讲,是为了更进一步让读者理解“情境比较论”所具有的特点.
  谈制度的研究,首先就不得不提复兴自然法的核心理论”价值论”[8].不可置疑这种理论始终保持了对人类最深层的痛苦与幸福的关注,并坚持对正义、公平、自由等崇高理念的追求。但正由于它的高度抽象与概括,所以缺乏界定的标准。因此用价值论这一研究进路对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往往会陷入一种绝对化的,理想化的制度设计中,把价值神化,不顾具体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情况空谈价值,在实质上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论调,它忽视了作为意识方面的法律制度,最终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决定.而用一种单线的理论思维,把我们法律制度的制订视为一种对永恒的,无条件的”价值”的追求.这里他强调了社会群体性的价值体验,而把个体能动的价值选择排除在外.并且死板的否定了因具体情境不同法律所达到的目标也应不同的客观性.割裂了法律制度中所包含的时间,空间的因素.这种观念固然注重了对文化,心态,民族精神的考察,但却把这些完全归终于终极性的价值,以一元化的观点排斥社会物质基础的巨大作用。可就是那些终极性的价值要素,我们也认为它们是某种“客观性”有价值的东西。也只有当我们认为它们有效,认为它们是从我们的最高生活价值派生出来,彰显自己,在与生活阻力的斗争中发展上来的时候,我们才赞同它们。也就是说,在许多具体场合,价值往往仅仅只存在于个性的范围之内。而只有在相信价值的前提下,价值的选择和指导意义才具有实在的价值。因此,从另一个层面来讲,对价值的有效性做出判断,那是属于信仰的事。[9]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价值论”这一进路剥夺了对具体场合思考的可能性,以终极化的态度对待仍在运动的社会,这必然会导致一种虚无主义的倾向,而且这种“价值论”进路,由于缺乏对社会政治,经济背景的考察,因此其在研究上往往有一些盲目,和缺乏可把握的方向感,容易陷入狂热的信仰中而脱离社会实际。并且它完全无视法律制度作为社会上层建筑所必须具备的阶级因素,把价值作为跨阶级圣典,这在很大程度上是背离马克思的阶级斗争理论的。就拿法的价值要素之公平来讲,它始终只是在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所以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念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1789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传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10]。因此,虽然在表面它带有很强烈的好恶的取舍倾向,有着对社会现实的严厉的批叛,但这些往往带有个人信仰的色彩,而且并未触及阶级本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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