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梅因对于人类文明发展史的这一理论贡献,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曾有过论述并评论说:“他(梅因)自以为他的这种说法是一个伟大的发现,其实,这一点,就其正确之处而言,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已说过了。”恩格斯这里所谓“早已说过”,是指宣言第一章“资产者与无产者”中所指出的封建等级制度被赤裸裸的金钱关系、隐蔽的剥削被公开的剥削所代替。二者分析问题的着眼点有所不同,然而就其对于社会发展本质的揭示而言,确实是大同小异的。
如果我们对“身份”一词做一略微宽泛和通俗的理解,身份的差别可能是在人类社会的演进中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发生的,而且它还将与私有制同在。只要一个社会中存在着私有制,并且因此造成了人们对于财产占有的数量上的差别,那么身份的差别就是不可避免的。(在这个意义上,“身份”并不完全是一个与“契约”相对的范畴,它们实际上处于事实和法律两个不同的层面,共同构成了对于社会中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纵横两个维度的描述。)在现代社会中,身份的内涵通常可以被认为是取决于财富和荣誉这两个主要因素。从经济学的眼光来看,只要财富和荣誉这两种资源具有稀缺性,那么它们就必然具有价格,而人与人之间能力上的差别在事实上也必然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的生物性所决定的),他们所能负担的价格不同,身份的差别自然产生,而且——一如上文所说——是不可避免的。由此可见,身份的差别是人的社会性和生物性两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人之所以为人是根本离不开这两重性格的。身份的差别必然与人类社会历史同在,任何否定或者掩盖它的企图都将是徒劳的。而且我想,对于所有没有勇气追问人类生活终极意义的人来说,生活的目的也许就是要在社会中谋求一个更好的身份而已。是的,这是一个世俗的目的,但并不鄙俗。舍此,我们又何以证明自身的能力与价值呢?以上是我的一点借题发挥,显然并不完全针对梅因的结论。
除了“从身份到契约”这一著名结论之外,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E. Bodenheimer)认为梅因对于法理学的另一项杰出贡献是关于法律和立法一般发展方面的现象序列理论(theory of the sequence of phenomena):最早的法律是根据统治者的个人命令制定的,并假托神灵启示而加以推行;然后是习惯法阶段;第三阶段是习惯法的法典化;第四阶段是通过拟制、衡平、立法手段对法律加以修正;最后则是用科学的法理学理论把上述不同的法律形式编制成为一个统一和谐的整体。当然,这也只是法律进化过程中的一个一般性趋势的总结,它是富有启发性的,然而却不必定——我们也不能苛求它必定——严格符合历史发展的真实。
由梅因所奠基的英国历史法学派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他们所运用的崭新的历史学方法。《古代法》一书的全名是:《古代法;它与社会早期历史的联系和它与现代观念的关系》,这表明它不仅仅是一部专门性的技术性的法律史学著作,而是一部涉及社会、思想、文化等诸多领域的综合性史论,尤其重视探究古代思想与现代思想的关系。历史法学派一反自然法学派就法理论法理的局限,而是通过社会思想、文化、政治的演变来研究法律制度的变迁,以及法律变迁对社会历史演变的反作用。这一方法论上的创新极大的开拓了人们的视野,提升了其理论阐释力,对后世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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