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梅因《古代法》
水月
【全文】
梅因的《古代法》已经成为法学乃至历史学领域里公认的经典名著。带着些许虔敬的心情仔细研读了一番,却发现这阅读的过程很不轻松,也许这就是名著的特点之一吧。
亨利•梅因(Henry S. Maine,1822-1888)是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人物。《古代法》一书毫无争议地成为了他最重要的代表作品,喀莱顿•垦卜•亚伦(Carleton Kemp Allen)在该书“导言”中甚至认为,英国的现代历史法律学是随着这本书的出现而产生的,而梅因在《古代法》之后写的一些作品“都不及这个出生儿,甚至一半也及不到。”然而《古代法》一书自问世(1861年)至今已有一百四十年,理论在发展,学术在进步,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书中的一些论点恐怕已经不起严谨的推敲了。仅从这个意义来说,本书已成为了分享“经典”这一符号的文本,它在昔日以自身的学术价值所获得的经典地位在今天则可能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符号和象征意义。尽管如此,但经典终究是经典,其恢弘构思和真知灼见仍旧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众所周知,使《古代法》一书成为传世名著的,就是该书第五章结尾那句脍炙人口、广为传诵的名句:“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从身份到契约”通常被认为是对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一个最为精练、准确而又深刻的概括。这句话意在阐明,一切进步性社会发展的特点都是人身依附关系和身份统治关系的逐渐消失而让位给日益增长的个人之间以契约为纽带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契约取代了身份,也就是近代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取代了传统封建主义、集体主义。从这一角度来看,梅因的这一著名论断似乎构成了对于人类现代文明发展历程的准确概括;然而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的话,就会发现,问题并不这样简单。首先,梅因对“身份”(status)一词作了若干界定,但即便如此,亚伦认为,“身份”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就其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含义而言,“是有讨论余地的”。其次,我们发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恐怕并不是社会进化的普遍性必然规律。梅因在对古代“人法”的各个部分加以考察之后,得出结论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不难看出,作者在给出这一结论时是十分谨慎的。“从身份到契约”首先仅是对于“到此处为止”的社会运动的一种描述,其次它也仅仅是就“进步社会的运动”而言的。对《古代法》一书来说,这一结论也只是通过西欧的历史才能得到印证。作者在“法律拟制”一章中谈到社会发展规律时曾写道,“……在人类民族中,静止状态是常规,而进步恰恰是例外,……”所以,“从身份到契约”这种“进步社会的运动”从根本上说可能就是一种例外。而且梅因也承认,这类进步的社会“显然是极端少数的”。在整个文明史中,西欧的文明“实在是一个罕有的例外”。除此之外,“从没有发生过一个法律制度的逐渐改良。……不是文明发展法律,而是法律限制着文明。”亚伦在1931年为本书所写的“导言”中也说:“现在有许多人在问,……究竟有没有从契约到身份的相反运动发生过。我们可以完全肯定,这个由十九世纪放任主义安放在‘契约自由’这神圣语句的神龛内的个人绝对自决,到了今日已经有了很多的改变;……也可能梅因的这个著名原则,将会有一天被简单地认为只是社会史中的一个插曲。”由此可见,在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上,“从身份到契约”这一著名论断的普适性都是难以成立的。这是一个难以调和的矛盾,对于试图寻求一条普遍规律然而最终得到的只是一个特例的梅因是如此,对于后世的每一位撑起“从身份到契约”这杆大旗而“冲锋陷阵”的学者来说,则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