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院拒不受理出租车案件
1992年以来,与出租车有关的民事案件迅速增加,然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于1999年4月至5月间电话通知各中级法院和区县法院:有关出租车的诉讼案件,未受理的,不予受理,已受理未审结的,停止审理。同年9月1日,高级法院正式下达“关于人民法院不受理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承包合同纠纷的通知”,指出:“承包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即出租汽车经营者与司机订立的承包合同是内部承包性质,二者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发[1985]28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内部承包产生纠纷,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因此,今后出租汽车经营者与司机仅因承包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我国《
劳动法》第
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如果说“承包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那么由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也应属于劳动争议,所以,法院拒绝受理显然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逃避了司法职责。
五、几点思考
(一)政府管制与短缺问题
1992年大发展的最显著成就是缓解了出租车的短缺,但是,这很难归因于“开放市场”,因为,当时刺激投资的各项措施只是扩大了出租车专营利润的受益群,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开放的市场。出租车业自始就存在的租价和准入管制加上一系列优惠政策使该行业的专营利润格外诱人,这是刺激投资的决定性因素。
短缺是计划经济的通病,摆脱短缺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原始动力,因而,本案提出了一个颇具典型意义的问题:出租车行业依靠扩大专营利润受益群吸引投资从而迅速缓解了短缺,那么,短缺缓解之后,如何处置政府管制及其所维护的行业专营特权呢?一方面,如果专营保护极端化(如禁止设立新企业、不颁发新的经营特许状),那么结果就是该行业提供的产品质量下降(出租车服务质量劣化),以及引致新的短缺(北京部分地区合法出租车很少,“黑车”大行其道,例如昌平区;再如,中高档出租车短缺而低档“面的”和“夏利”比例过大,导致北京出租车的总体档次低于上海和大连等城市),原因不难理解,极端化的专营保护使经营者摆脱了竞争的动力和压力。另一方面,作为享受专营利润的代价,企业必须接受政府的全方位管制,一旦经济环境(如燃油价格、“费改税”政策)有风吹草动,政府制定的经营成本就可能使企业和司机陷入困境,如果政府不断修正管制规则,又免不了破坏当事人既定的利益安排;即使经济环境不变,政府管制也可能因脱离实际而不合理地提高经营成本,结果同样是企业利润下降,引发供给短缺。是不是可能有更聪明的政府管制从而避免上述困境呢?我看不出这一点,除非政府是万能的神,短缺缓解之后,保持行业持续发展的唯一出路是放松管制、依靠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