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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度国际法学研讨会综述

  针对此问题,有的与会代表认为,加入WTO的过程是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及其立法的一次全面评价与考验的过程,对于我国税收结构会产生一定的冲击。在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上,按照税收管辖权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以及透明度原则和通行的国际惯例,统一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及其规章,适应国际国内大市场的需要。尽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税收的国际权益分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还有代表详细分析了加入WTO对我国税法的功能和作用、税法体系、税法要素以及税法宣传教育的影响,表明WTO在健全和完善我国财税法律制度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我国加入WTO后,将依据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开放我国的金融服务市场,有的代表在全面叙述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框架后,进一步分析了GATS对我国金融服务业可能产生的影响。为此,我国采取的措施主要有:我国将取消外资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分阶段逐步允许外国银行向中国客户经营外汇和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国银行进入全国人民币同业拆借市场,允许向商业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向社会筹集人民币资金;允许建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取消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经营的地域限制;逐步扩大外国保险商的业务范围;允许外商与中国建立合资保险公司等。
  4.WTO规则与中国的民商法。有代表认为,WTO的基本贸易规则是民商法规则统一化、国际化的产物,是全球性民商法走向法典化的新里程,我国的民商法规则也应融入其中。加入WTO之后,结合WTO的基本贸易规则,我国要尽快完善民商法律体系,加快制定我国的民法典、物权法,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合同法公司法、三资企业法、证券法、银行保险法、破产法、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社会保障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等。为了贯彻WTO的程序保障原则,我国应当尽快组建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培养专业的国际贸易法官。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于成员国义务的规定尤为明确,它对知识产权规定了一些最低保护标准,并对成员国的司法制度提出了总体要求。与会代表认为,该知识产权协议还影响了成员国的国内民事法律制度,在获得公平和公正程序、证据、获得信息权利、对被告的补偿等方面要求成员国承担一定国内法的义务。
  5.WTO与国际争端的解决。作为全球性最大的政府间贸易组织,WTO非常重视国际争端的解决机制,WTO内设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其本身的重要职能之一。有的代表集中剖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起源和特点及其运作过程,并分析了最近审理的几个典型案例,说明在世界贸易中占有主要地位的中国在加入WTO后应当重视利用该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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