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曾粤兴(1965——)男,广东兴宁市人,法学硕士,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云南法学》主编。西南政法大学毒品犯罪与治理对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
注释:
(1)参见苏力:《语境论》;刘南平:《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均载于《中外法学》2000-1期。此外,贺卫方先生在评论苏力先生《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一文时,注意到了苏力文章写作的角度和其细致的思路之间的关系,并在“编者按语”中作了特别说明。参见《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页318、页366。
(2)在引注的前一篇文章中,苏力先生说明:“我选择的切入角度是法官自己对审判委员会的评价。”在引注的后一篇文章中,苏力先生说明:“这一进路坚持以法律制度和规则为中心关注。”
(3)、(4):《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页299,页1038。
(5)参见季卫东:《社会变革的法律模式》一文,这是[美]诺内特和基尔兹尼克所著、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中译本的译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6)例如蔺剑著《毒品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未遂标准的建立,均只提出“应以……为标准”,而标准建立的依据却付诸阙如。参见该书第173页---174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7)此现象集中反映在大量比较法学研究成果中,如有学者主张保留流氓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理由之一是:如果这些罪名不科学,为什么《俄罗斯联邦
刑法》还予以保留?参见候国云、梁志敏、张起准:《论新
刑法的进步与失误》,载《
刑法问题与争鸣》第4辑,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页163-164。
(8)刘南平先生对中国大陆博士论论文的规范问题提出了十分尖锐的批评,在笔者看来,却是十分中肯的。参《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一文,载《中外法学》2000-1期。
(9)参见曾 兴、贾凌:《法治机制分析:法治行为中心论---兼论行为法学在21世纪的腾飞》,载《河北法学》2000-2期。
(10)波斯纳指出了三段论和法条主义之间的联系。不过,他用“形式主义”一词代替了“法条主义”,认为“形式主义可以指仅仅动用逻辑从前提推出法律结论”,并认为形式主义骨子里有反对法律变革的偏见。参[美]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4年,页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