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刊物编辑与法学研究范式
曾粤兴
【全文】
【编者注:此文于2000年11月末“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上由曾粤兴先生宣读,有幸得曾先生之同意,于本栏目刊载,于此谨向曾先生深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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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法学院 曾粤兴
[内容提要]法学研究范式是研究角度、研究方法和研究态度的统一。研究范式的选择,取决于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变与不变都具有相对的必然性。在研究范式的转变上,法学刊物的编辑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引导作用。
[关键词]法学研究 研究方法 研究角度 编辑学
一
在法学著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今天,审视并反思我国的法学研究范式,无疑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在年复一年的期刊编辑过程中,我们见惯了大量的似曾相识之作、大量的法条注释之作、大量的缺规少矩之作,却鲜见专门介绍或研究法学诉讼法之论著。近几年来,少数学者的论著给法学论坛带来的清新之风,合人们在研读这些论著的同时,不由自主地揣摩字里行间反映出的研究方法、研究角度、研究态度,并进而关注:我国的法学研究究竟应当采用何种学术范式走向21世纪,一些学者首开先河,提出了振聋发聩的见解。(1)
关于研究范式,苏力先生采用了“进路和方法”一词。显然,从汉语固有的含义来看,范式受制于方法,但又不等同于方法,对其含义首先得有一个公认的理解,才可能展开有关的研讨。参阅苏力先生所著的《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一文的第二部分和《语境论》前言部分,可见先生所指之进路大抵指研究的角度。(2)在笔者看来,范式是指研究方法、研究角度和研究态度综合反映出的研究形式。因为“范”即模子、模范,(3)“式”即样式、格式。(4)二者合解当为模式、形式、方式、这种研究模式或形式、方式,首先决定于研究方法,其次决定于研究角度,再次决定于研究态度。比如在《法学杂志》中,几乎见不到文章注释,这是学术态度问题。当然,这可能是作者学术学者以及接受过西方教育的学者论著中,注释多且规范,亦表明作者及编辑者学术态度之严谨。
当然,研究态度决不仅仅反映在学术规范上,更反映在研究过程中,当然也反映在研究角度的选取和研究方法的动用上。如苏力先生抱着对基层法院法官的同情态度选择法官的亲身感受这一角度完成了对基层法院审委会的考察与思考;贺卫方先生以中立的态度选择旁观动用思辨的方法对转业军进法院这一敏感问题进行反思;而龙宗智先生采用个案分析的方法对此问题进行了热情洋溢、态度鲜明的辩护、美国伯克利学派对社会问题的忧患意识(这也是一种学术态度——笔者注)决定了它对法制效果的关注及兼济天下的情怀,使其学术成果反映出强烈的改革动机和应用倾向。(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