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任何视角都有盲区,克服盲区的有效办法只能是变换立足点和视角。出于学科内部的逻辑自恰,在学术研究上,这往往要由其他学科或分支来加以弥补。由于权利和权力的典型的外在表现形式分别是法律和政策,因此,对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全面而深入的考察与平衡,便历史地落到了法律政策学这一新兴学科的肩上。
接下来的问题是,法律政策学有能力承担这一历史使命吗?它将以怎样的方式来履行这一使命?这是一个需要众人广泛、深入而持久的学术努力才能逐步作出回答的问题,而非一人或少数人所能胜任。在此,我们不妨来探讨一下其中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法律政策学平衡权利与权力、法律与政策的基点是什么?笔者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法治。理由如下:
首先,如前所述,在各种社会规范体系中,权利和权力最典型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法律和政策。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和政策这两种社会规范体系既相互区别、相互依存,又在一定程度上彼此对立,这在社会调控中以何者为主的情况下表现得尤为明显。因而平衡权利与权力、法律与政策之间的矛盾,不能在它们之间去寻找支点,而必须是这两者之外的第三点。而且这个“第三点”必须能够涵盖权利和权力、法律与政策,并能够成为它们各自的指南针,进而才能够成为它们相互关系的平衡仪。到目前为止,除了法治之外还找不出其他更能符合这些条件的第四者。至少在笔者目前看来是如此。
其次,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尽管人们一般认为“法治”就是法的统治,即法律在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法治就等于法律,法律的无处不在也不就是法治。只有良法之治才是法治。所谓良法当然可以有很多标准,但这两条则是必备的:即良法必须是民主的,符合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良法必须是理性的,符合客观规律和自身的内在统一。这些均已逐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法治即良法之治这一理念,意味着法治本身就有着独立的价值判断与价值追求,它超乎法律之上,而又渗透于法律之中,是判别良法与恶法的试金石。
再次,法治并不排斥法律之外的其他社会规范,法治只是意味着其他社会规范不能与法治的原则相背离,更不能动摇法治的权威和根砥。如果打一个形象的比方,法治就是用良法来划定一个制度的圆圈,这个圆圈既是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的基础,也是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前提或平台。换句话说,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制度性和普遍性规范,政策是工具性和特殊性规范。作为制度性和普遍性规范的法律当然要求是相对稳定、一视同仁的,而作为工具性和特殊性规范的政策则可以是相当灵活、并有所偏重的。以灵活性见长的政策当然不是无所作为的,但它只能在法律制度范围内补苴罅漏,或是在不违背法治精神的前提下,对社会生活中某些处于不利状态的特殊群体或事项作倾斜性照顾。从这个意义上说,政策的合法性是法治社会中不可逾越的门槛。法治不仅是法律的准绳,更是政策的金箍咒。
此外,法律政策学对权利和权力关系的考察可以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双重视角,由于前者以权利为本位,后者以权力为本位,因而这两重视角的价值取向在许多情况下往往是不一致的,有时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从权利本位的视角出发,法律是悬挂政策的衣钩;而从权力本位的视角出发,法律则成了实施政策必须跨越的栅栏。如果在法律(权利)和政策(权力)两极对立中执其一端,是无法调和其矛盾的;而将其放在法治的天平上来衡量,则轻重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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