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移动是指在一国内向另一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虽然提供服务本身并不因为其内容具有金融的性质而与其他服务产生差异,正如第一点所阐述的,但是,由于服务的对象是另一国的消费者,服务的手段是不同国家的货币,因此在资金汇兑、现金转移方面具有特殊性质。一方面资金无法自由转移,货币无法自由流通和兑换的就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服务自由化;另一方面资金货币的自由流转又牵涉到一国金融体制和经济体制的问题,因此,监管当局在对待消费者移动的问题时,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商业存在是指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设立商业机构提供服务,例如通过在服务发生地设立分行或支行提供银行服务。这一领域涉及到外资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等WTO的基本原则,监管的手段主要是通过相关领域的立法和行政规范规制在什么范围内,何种程度上允许外资商业实体进入本国市场,从根本上说,即是金融市场开放的问题。
自然人移动是指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派遣该国的自然人到另一国去提供服务。自然人移动与过境交付在金融领域内表现相似,但同时也涉及到货币汇兑和人员流动的问题。
综上所述,金融监管应包括四个范围,涉及领域包括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货币资金自由化、人员流动、政策法规的透明度等多方面,这些都是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必须注意的监管事项。
当然对于范围的界定虽然有助于实现全面的监管,但不在实践中运用仍然是纸上谈兵,更无法实现本文所提倡的积极的、有弹性的监管。而在国际贸易领域,金融监管决非易事,笔者认为,最主要的是要注意以下若干问题:
首先,须把握金融市场开放的时间进程问题。入世对中国而言是有条件的利大于弊,关键是如何把握好“度”的问题。金融服务业保护的战略选择应该是如何渐进地开放,而不是应否开放的问题,但如何渐进,何为前提、何为步骤,各国学者都有不同的论述。Mckinnon曾于1991年作过很有影响的论述,他建议财政改革应在金融开放之前进行,资本控制的取消应在国内金融体系自由化后行使。三者之所以作这样的先后安排主要是因为,金融市场的开放为一切不稳定因素的爆发提供了机会, 虽然学者们将注意力放在金融市场开放后会使得一些效率低下的金融机构在巨大的竞争压力下无法生存的积极一面上,但同时虚弱的金融机构的倒闭也将可能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殃及金融体系及整个经济系统的安全,尤其是在中国这种金融市场不完善,金融机构之间违法违规交易频繁发生的经济体制内,金融体系更是命悬一线。因此,有效率的财政改革,为金融开放铺路搭桥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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