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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金融监管的动态研究

入世后我国金融监管的动态研究


邹彦


【全文】
  入世后我国金融监管的动态研究
  邹  彦
  中国入世的热浪尚未消退,学者们又开始了下一个征程,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宏观问题已经在WTO体制的框架下有了初步的构想和设计,接下来,如何在微观上迎接WTO的挑战,深化改革开放的成果就提上了议事日程。而金融业以其较强的外部性和广泛渗透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所有部门经济活动的成功与否,决定了其在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成为政治上、经济上都极为敏感的部门,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建立一个稳定的、合理的、良性运作的金融体系,尤其是金融监管体系即显得至关重要,本文希望通过动态地分析国际金融活动监管的主要环节以及WTO对此的相关规范寻找出合适的金融监管思路,权为抛砖引玉之用。
  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它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不对称性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况下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 就整体而言,根据帕累托改进性质,金融监管本身即可以产生金融效率,增进社会福利。但是,帕累托改进效应的发生是有条件的,即必须依靠监管当局的信息能力和监管水平,其中信息能力关系到硬件的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而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而更需要监管当局予以重视的是如何提高监管水平,形成活跃的、有弹性的、全面的监管体系。
  对于金融监管范围的划分,目前通说是按照结构监管和行为监管进行分类,采取的主要手段包括:准备金要求、资本充足率要求、资产质量标准、流动性标准和存款保险制度等。笔者认为这些纯技术角度的分类标准主要是针对监管方式而适用的,手段的运用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的是金融监管的效果,而无法直接影响其范围是否周延了需要监管的所有领域,因此,本文拟采用WTO文本中对于金融服务的分类方法:过境交付、消费者移动、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以此为依据展开金融监管需要把握的四个基本环节。
  过境交付是指从一国到另一国提供服务,在金融服务环节,这主要体现在“提供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金融服务,包括信用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资产组合的研究和咨询、收购咨询、公司重组和策略咨询。” 对于这一环节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弱,因为虽然戴着金融的“帽子”,但其性质仍类似于咨询、中介等一般性服务项目,对于一国资金的流动和周转影响不大,主要应把握的是如何合法(这里主要指WTO协议)的促进本国咨询服务业的发展问题。限于篇幅,本文不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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