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法官判案“以事实为根据”——兼论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其共同点在于他们的主观能力都会对诉讼证明产生影响,他们的主观能力如感受能力、记忆能力、理解能力、表述能力等都会对证明活动的履行和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不同点在于他们对诉讼证明影响的原因和角度不同。诉讼参加人对证明的影响来自于对其自身利益的考虑。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诉讼参加人有可能只陈述对自己有利或对对方不利的案件事实,而对那些对自己不利的案件事实或对对方有利的案件事实则不予陈述甚至加以隐瞒。这就使得裁判者所闻的事实可能并非案件的全部,有时甚至相反。裁判者则由于自身的经验及对法律的依赖,往往只注重证据的形式合法,而不去深究其本来面貌。而且不同的裁判者,其主观状况各不相同。诉讼参与人在行使自己的职责时往往由于方法不当,会造成与案件事实的偏差。如鉴定人在鉴定时的失误或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的鉴定方法,如指纹鉴定或是技术不够时,就可能会对整个证明结果起相反的作用。
  2、诉讼标的对诉讼证明的影响
  诉讼标的本身是客观的存在的一种事实,其本身不具有争议性,但由于诉讼活动主体对其的不当认识,可能会使起诉时所表述的标的与实际存在的标的产生一定的距离,从而使原本可以证明的主张变得缺乏证据的支持。不过,这种对诉讼证明的影响本质上还是诉讼活动主体对诉讼证明的影响,是主观能力局限性的体现。
  3、诉讼依据对诉讼证明的影响
  诉讼依据对诉讼证明的影响可以从两方面分析。一是事实依据——证据对诉讼证明的影响。一是法律依据对诉讼证明的影响。
  证据对诉讼证明的影响主要在于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在不同的裁判者、不同的理念下看来会有所不同。同一个案子,在只有完全证明所有事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理念与只要能达到法律认可就可以定案的理念下,会得出不同的证明结果。此外,证据提供者的主观因素的不确定性也会影响到证明的结果,由于与人的活动相联系,证据本身带有了偶然性、可变因素、主观因素。
  法律依据对诉讼证明的影响主要有:一、影响证据的收集方式,限制认知案情的途径;二、排除某些虽是事实但不合法律价值取向的证据,客观上造成证据反映案件的不全面性;三、制度上的限制对诉讼参加人的影响。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不完善,不可能完全保障诉讼参加人完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从而影响到证明结果。
  总之,由于诉讼依据的影响,诉讼证明的结果具有法律重塑性,与客观真实尚有一段距离。
  4、物质要素对诉讼证明的影响
  物质要素对诉讼证明的影响很大,现分论之:
  首先,为诉讼投入的资金有限,诉讼是讲究成本的,其原因就在于为诉讼投入的资金不可能无限多,这自然为证明做了限制,即从事证明活动时,不能随心所欲,只能在有限的资金范围内进行。同理物质资源也只能是有限的,证明时也只能在现有的物质资源内进行。
  其次,为诉讼花费的时间有限,除了成本上的要求外,限制时间还有价值上的意义: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因此证明时不允许裁判者对证据进行无限期的反复认识。
  正是因为这些物质要素有限,导致最终证明结果也会与案件的本来面目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