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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判案“以事实为根据”——兼论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概而言之,民事诉讼证明活动与其他证明活动既有相同特点也有不同之处。至于由此给民事诉讼证明要求带来的影响,将在下文具体阐述。
  (二)民事诉讼证明的实际运作
  我们再从实际运作的层面来审视当前民事诉讼证明活动。整个民事诉讼大概由以下要素支撑:
  1、诉讼活动的主体。这包括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裁判者(在我国为人民法院)、监督者(我国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职能)、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2、诉讼标的,即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以裁判的形式予以解决的法律关系。
  3、诉讼依据,即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事实上的根据即指证据;法律上的根据指国家现有的与争议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支持,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涉及规定层面,也涉及制度层面。
  4、其他物质要素。这包括为诉讼所投入的资金、耗费的物质资源、花费的时间等,这些物质要素为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保证,离开这些要素,民事诉讼无法现实的开展。
  在以上要素的共同配合下,一个完整的民事诉讼活动才得以实现,离开了任何一个要素,都不会有民事诉讼的发生。在以上的前提下,一个完整的民事诉讼活动通常是这样的:
  首先由原告向法院就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得到法律的保护,并提供相应的诉讼依据。法院受理后,通知被告。被告根据自己的情形做出相应的反应,但只要不是与原告和解,诉讼活动就继续进行,进入到审理阶段。审理过程集中了诉讼活动的主要部分,因为这一阶段是辨明案件事实从而为法官的裁判提供依据的阶段。审理活动实际上就是对证据的分析与取舍的过程。而这个过程的运作并不简单,法官首先得判断谁负有举证责任,而后双方举证的同时还要进行质证,法官在综合了各种因素后,才能确定对证据的取舍。而后,法官做出裁判,诉讼活动结束。这只是一般的运作过程,实际诉讼活动中,往往会有许多阻碍的因素,使得民事诉讼活动更加复杂,例如,被告提出反诉,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中新的参加人的加入,诉讼完成后,被告上诉等等。
  从以上的简单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民事诉讼活动的实际过程是复杂而多变的,不只简简单单是诉讼证明的问题,只有进入到民事诉讼活动审理阶段,才可能谈到对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民事诉讼证明过程仅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环节,尽管是最重要的环节,离开了其他要素或环节的有力支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结果都有可能会截然不同。而且,诉讼证明仅是证据层面上的证明,而非其他方式的证明。此外,对证据的判断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对这一点,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肖建华在他的《诉讼证明过程分析——从司法个案透视证据判断的主观性》[8]一文中有精彩的阐述,这里不再举例。
  (三)影响民事诉讼证明的因素分析
  以上我们简单分析了民事诉讼证明的运作过程,下面我们再具体分析这个过程中各要素是如何影响证明的。
  1、诉讼活动主体对诉讼证明的影响
  诉讼活动主体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是证明的主体(监督者除外),但不同的诉讼主体在证明中的角色不同。其中,诉讼参加人是证明的主要责任者,他们负有为自己主张举证的责任,如果不能举出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裁判者是证明最终的定论者,其主要任务就是对诉讼参加人的举证进行分析、判断,最终挑选出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诉讼参与人是证明的辅助者,证人通过自己的证言、鉴定人通过技术手段、翻译人员通过语言上的沟通帮助诉讼参加人证明其主张。由于他们的角色不同,他们对诉讼证明的影响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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