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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三、 确认物权请求权的定性
  所谓确认物权请求权,指在发生关于物权归属或权利支配范围的争议时,物权人请求确认其物权的权利。在现有的民法著述中,将确认物权请求权归入物权请求权体系的并不多见,可以说,大多数学者并未将确认物权请求权看作一种物上请求权。那么,物上请求权到底是否应包括确认物权请求权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直接体现为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各种形式支配的权利。但物权并非一种单纯的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它归根到底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并非一个孤立的、封闭的空间,物权人在享有、行使物权时需要得到他人的尊重与认可。这种尊重与认可首先表现为对物权归属状态以及权利支配范围的尊重与认可,然后才表现为对权利内容及其界限的尊重与认可。如果一项物权的归属存在争议,那么物权人的物权实际上就处于一种不确定、不安全的状态中。同样,如果一项物权的支配范围存在争议,权利也会丧失确定性与安全性。尽管在这种情况下,物权人对于相对人的争议可以置之不理,等到相对人对其权利的行使现实地加以妨害、干涉时,再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但在很多情况下,物权人不愿意坐等这种妨害行为的发生。比如,物权人准备将标的物出租或转让给他人,但是有人对其权利的归属提出争议,这必然会影响其出租或转让。这种情况下,物权的完满状态实际上已经受到损害,为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物权法当然应赋予物权人以确认物权请求权。
  实际上,物上请求权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对物诉权。后来的法国与日本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也是以诉权的方式来对物权加以保护。[8]直到后来的《德国民法典》才使用了请求权(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这一概念。在民事诉讼法理论中,诉可以分为给付之诉、形成之诉以及确认之诉。其中确认之诉大多是针对物权争议而提起的,而提起确认之诉要求当事人享有相应的诉权——确认诉权,这种诉权在实体法上应该有一项相应的实体权利为基础,这项实体权利就是确认物权请求权。事实上,在罗马法中就已经存在一种确认役权的诉权,[9]其功能就相当于确认物权请求权。因此,我国将来物权立法中将确认物权请求权作为一项物上请求权加以规定有充分的逻辑与历史依据。
     四、 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定性
  这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指的是物权人在行使其他物上请求权后,仍然受有损害的情况下,物权人可请求行为人予以赔偿的权利。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损害赔偿请求权一直都被归入债权的范畴。因物被侵害而造成的损失,物权人应当依侵权行为法向行为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而不能直接从物权法中寻求救济。这种理论也被各国立法所普遍采纳,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现哪一部民法典将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为物上请求权。然而目前有些学者开始将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纳入物上请求权范畴。这一点反映在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该草案第58条、59条规定了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而在第60条规定:“在第五十八、五十九条的情形,物权人受有损害时可以继续向侵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在其后的立法说明与理由中,作者明确表明此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是一种物上请求权。但除此之外,在现有的其他民法著述中,尚未发现有类似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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