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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吗?

  可以看出,这段话是最近4年扩张立法以前写的,而且更适合于今天的情况。目前,文中建议的改革并不要求外国驻华法院做任何组织或司法上的改变。所有应该做的就是它们应当适用新的、现代化的中国立法,甚至不需去修订我们中国之间的条约以适应这一改革。我们据以取得的治外特权来源于1844年的条约,它规定(第21条):[18]
  嗣后中国民人与合众国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事件……合众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
  显然他能得以依“照本国律例治罪”(authorized according to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而非受制于中国法律的审判和处罚。该条约的第25条还规定:
  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各港口,自因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
  此类问题是由创设美国驻华法院的(the United States Court for China)令的略微修正条款而“调整”的。现在,第4款的内容如下:
  美国驻华一审与上诉审法院,及领事法院,在民刑事案件以及一切案件中,所适用法律应咨询美国驻华领事馆以符合条约以及美国现有法律……但是在案件中,若这些法律在规定上有缺陷以至无法适用或者不能提供适当救济,则普通法以及美国法院已有判例所建立的法律应当适用于前述法院,应当优先于中美之间的任一条约。
  上述第一个黑体语词足以替换成“中国的成文法”;而第二处的黑体语词,“美国法律”(对其已有适当的界定)[19]可以保留以做为立法的附加部分,在对诉诸法院的案件没有中国法可以适用时,可能会加以适用。
  现在,美国也没有必要观望其他国家的行动。我们与中国的条约不同于任何其他国家,上述指明的道路也不会影响其他国家及其国民的权利。然而,如果我国政府成为这一改革道路上的先锋,那么其他国家很有可能会闻风而动。赢得中国的优惠条件和扩大在华贸易的欲望,会激励所有在中国有利益关系的国家避免因为不做出这一显然公正而简单的让步,而昭然置于对华不友好的立场。事实上,更大的可能性在于,一些受我们的意图启发的国家会试图参与我们的行动并获得优先的地位,而这亦可以是我们的。
 
  了解中国人心理的人都不会怀疑,这样一个由美国人开启的让步,会极大的提升美国之于中国的威望,而且这将被认为是迈向中国深切渴望的、长久探讨的废止治外法权这一目标的实质性步骤。由此美国政府应当:(1)对于本世纪中国在改进法律方面的真诚努力以及其“改革共司法制度并使之与西方国家接轨的强烈愿望[20]”给予具体的、实质性的承认。(2)借助受过西方法律训练的(中国)法学家的实际的详尽审查,尽可能为检验新式立法的优点提供机会。如果后者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这样的检验会使这些不足在外国法院被撤消之前得到补救。(3)促成外国驻华法院为中国提供解释新法典的判例集,并为未来的解释提供指导。(4)帮助中国摆脱这张繁密的治外法权之网,祛除它的首要罪恶,以免中国因此承担其他负担。(5)展示美国30年来“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的承诺[21]并非一纸具文或者一种徒然的姿态;而是善意的、真诚的有助于合作的表述。(6)沿着废止治外法权的道路迈出实际的一步,一旦“一切相关事宜皆致妥善”,即予以不折不扣地行此履行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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