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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吗?

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吗?


罗炳吉(王笑红译)


【全文】
  在东方生活了5年的美国犹他州的托马斯议员,对于东方的情况有着第一手的了解。他提交了一个试图促进中国法律统一的议案。倘若这个议案得以通过的话,至少就其可能具有的效力而言,它会提出要求美国驻华法院应用当地的法律,好中国新法典的主张。那将会是迈向废除治外法权这一最终的、长期追寻的目标的第一个实际性步骤。Extraterritoriality(治外法权)这个长词,有人试图把它简化为Extrality(其显然是类比这样的规则,即一位美国工程师提议通过间隔式地省略章节来改革俄语的办法);它是指这样一种制度,生活在一国之内的外国人仍然受制于其本国的法律和法院。大多数读者都知道,近些年来,中国当局已经作了艰苦卓绝的努力,力图废除治外法权。而许多人对于它的实际运作情况以及细节并没有足够的了解,以至无法就争议的价值或问题的最佳解决途径形成智识上的见解。首先,我们须记住,治外法权(尽管并不总以这样的名称)在中国历史悠久。据说大约在公元720年,中国就已经有了与欧洲类似的海事法庭,包括管辖在外国商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案件。[1]然而,依据条约所产生的的治外法权却是将近一千年以后的事,[2]它以1689年的中俄条约为肇端。“在这一历史性的开端中”,享克利(Hinckley)考察说,[3]“给予外国治外法权,并没有被视作违背国家的主权。”相反,当时的中国政府乐意接受这种做法,认为这样可以减少处理外国违法者和争议的麻烦和责任。[4]只是到了近些年,中国人开始游历和求学于西方各国,由此他们逐渐认识到治外法权制度是一个耻辱的标志。
  毫无疑问,治外法权的要害在于它造成法律制度的冲突和混乱。由于有17个以上的国家在适用其各自本国的法律,因此任何统一法律的努力在目前都是不可能的。民事纠纷中的情形就相当糟糕。中国商人与每个外国顾客打交道时所冒的风险各不相同。而若涉及警察和刑事管辖领域,则情形更为不堪。例如,在上海,中国当局看来真的要下大力查禁赌博,但是他们的权力仅仅能够及于本国的人民;大型的赌博很快地转入外国人之手,而臭名昭著的赌场(Casino),一个西班牙人经营的众所周知的“轮盘赌”在照常营业。西班牙的领事说,他们国家的法律并不禁止这样的机构。显然,只有中国建立了能够适用于全国的并且统辖其所有居民的有价值的法律制度时,这样的局面才能得以改变。同样清楚的是,中国亦应有合理的合乎逻辑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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