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合同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劳动合同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当事人双方的意志虽体现了主体意志,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地位。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劳动合同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合同得以实现的过程。
本案中,离岗退养协议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回答是肯定的。理由是:
1、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以下简称安置规定)第
二条规定,安置国有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第九条第一句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但安置规定没有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超过五年的职工可以退出岗位休养。
甲公司参照安置规定,制定暂行办法,经职工申请,与距退休年龄超过五年以上的职工签订了60%工资离岗退养协议。因此,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分析,该协议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2、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6号)的规定,一个合同的性质,应当以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确定。
本案中,60%工资离岗退养协议,规定的劳动者权利是:享受60%的工资;享受各种物价补贴、地区补贴、洗理费等;用人单位的义务是:根据约定(或者是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上述工资及费用,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因此,从权利义务内容的角度分析,该协议也是劳动合同。
3、根据
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第
四条规定,企业中提前退养的职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