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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问与社会间:关注法律社会学

在学问与社会间:关注法律社会学


田成有


【全文】
  法律社会学是西方社会20世纪以来出现的一种崭新的学术派别,它用社会实证方法和经验观察术冲击纯粹、僵死的法条主义,挑战抽象、虚幻的自然法理念,在西方众多的法学流派中,独树一帜,自领风骚,形成气候。
  在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理路中,我们基本上是以国家法为核心,以统治阶级意志论为基调认识法律,不仅“法上之法”的自然法理念十分欠缺,而且“法外之法”的活法更是视而不见。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和国家法在社会运作中的实际效果,我们“就法论法”、“就事论事”,空间较小,空洞较大。
  中国法学 的“幼稚”事实,是压在我们每个法律人心中的坟。检讨中国法学的研究,着实充斥着很多“假”、“大”、“空”的话语,显露着过多意识形态的政治情结,我们不能体现出自己强劲的独特品味与自我研究范式,有很多相同或相似的“过失的”、“多余的”货色,正统的、概念化的、模式化的、僵化的、一元化的表达和认识充斥在整个法学界,在陷入各种陈见或偏见的包围中,许多善意的命题经不起推敲,精细的感觉在干巴巴的理论教条压迫下日渐萎缩,说教化的语言在消灭一切差异与矛盾。我们失去了自己独特、新颖的声音,也失去了自己对中国法学的贡献。我们必须寻找突破。
  事实上,“有社会皆有其法”,法律除了受国家和政治的影响外,更与社会发生着实实在在的关联与碰撞。法治的源泉和基础不仅在于国家,而且更在于社会,法治的推动者应是公民,而不仅仅是政府,如果没有内生于社会生活的自发秩序作支撑,国家法就有可能缺乏坚实的基础,难以形成合理的、正当的秩序。如果不从社会的角度去反思和推进法律,我们也就无法知晓法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何在。
  我国本是一个法治后进型的国家,法治的现代化属于外发型,它起始于以英、法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列强“船坚炮利”的刺激和对这种刺激、挑战的回应,在“自生自发”的传统资源与“后生外发”的历史境遇发生冲突而又迫切需要形成新的整合秩序的条件下,中国基本上失去了依靠内部因素促成、由内部创新或创造性转化引发法治现代化化变迁的背景和条件。像其他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一样,在受到外力的介入和与传统的历史断别之后,我们不得不依靠西方国家的模式来建构自己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到目前为止,源于西欧的现代化仍是当今世界上主要的或支配性的现代模式,不论我们情愿与否,当今的现代化,实质是现代西方文明向世界扩散的过程,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实质上是寻求本土化进入新的文明秩序的一个颤变历程。在这种大气候下,我们以西方法学研究的成果和方法为参照系,反思和推进中国的法律问题,也许是我们寻求突破的一条可取途径。也正是在这种意识的支配影响下,多知道一些西方的法学流派和法律观点,并能“善意地”、“巧妙地”运用到自己的学术实践中,也许是一种“无奈”的可取之法。如胡适所言“一切主义,一切学理都该研究,但是只可以作为一些假设的见解,不可认作天经地义的信条;只可认作参考印证的材料,不可奉为金科玉律的宗教;只可用作启发心思的工具,切不可用作蒙蔽聪明、停止思想的绝对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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