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不适用
著作权法,不具有
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权利,但报道者基于民法基本原则对公民、合法民事权益保护的规定,对时事新闻享有身份权,其他新闻单位或是新闻报道者在使用该新闻时应保护何指明最先所引用新闻报道者的身份,不得歪曲、篡改原报道内容。报道者所从事采访、撰写消息的劳务,依法定或约定,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新闻作品著作权的内容及限制
新闻作品的作者享有
著作权法规定保护的一切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等权利。但是基于新闻其自身的特殊性,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也是合理的。新闻的价值在于传播,只有在广泛的向外传播中,新闻作品的价值才能得到体现,否则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是空泛的。同样 ,由于指定
著作权法的目的,既为保护、鼓励知识创新,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利,又要保障和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故此,
著作权法在对作者享有著作权予以保护的同时,又对著作权进行限制。
《
著作权法》第
22条规定了12项著作权限制,“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其中,对关于新闻作品著作权的限制的规定,可作以下归纳:(三)、(四)、(五)项提及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第(四)、(五)项很明确,是“刊登或播放已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而第(三)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以发表的作品,”。这里规定是“引用”,而非全盘刊登或播放他人已发表的新闻作品却不支付报酬,或是擅自署自己的名。若出现此种情况则已经构成对新闻作品的剽窃,著作权人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