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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新闻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沈国飞


【全文】
  由于现行法律在关于新闻作品著作权方面的一概而论的规定,使得我们在界定新闻作品著作权方面出现很大的冲突与困难。加之公众的认知不明确,导致在新闻传播中本应得到保护的权利往往被忽视,许多的新闻剽窃现象极大的破坏了著作权制度的权威性,给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障碍。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刚刚迈入场竞争化的道路,只有对新闻作品正当的著作权加以有力有效的保护才能促进新闻传播事业发展壮大,才能提高新闻产品的质量,也只有这样,电视、电台、报社的运作才能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我国的新闻事业才真正具有法律的保障。
  新闻作品的定性与区别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认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新闻作品”一项,而在不适用的规定中却包含了“时事新闻”。那么是否可以推断所有的新闻作品都不具有著作权呢。我们且作如此分析。
  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本法,是基于一种社会利益的特殊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对时事新闻进行了界定,“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可见,在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就只是那些单纯的事实信息,也就是那种由简单的叙事结构构成的报道,全部的信息由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组成。例如:“2001年9月11日,两架由恐怖分子劫持的飞机在相隔不到10分钟内依次撞击了位于美国纽约市曼哈顿区的世贸大厦。”这就是一个单纯的事实消息,其中只涉及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事项,不带有任何的报道者主观的色彩,即没有评论没有修饰。由于时事新闻属于纪实性的报道,其内容是现实客观的存在,是公众生活的体现;其价值在于让公众广泛且迅速的知释,任何进行报道的人没有权利控制此种信息的传播。因为,时事新闻不是基于你的创作而产生的,它属于社会的共同共有,理应无条件的公诸于众。这里我们还须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公民的知情权与版权之冲突。一旦时事新闻受版权保护,这将妨碍新闻的自由传播,妨碍受众对国家大事的了解和对国家管理的参与;其次是时事报道相互之间区分困难。任何报道都是依靠人来完成的,但在不同新闻作品中,人的加工、整理程度受报道形式的制约会有所不同。时事新闻的构成方式抑制了报道者独创性的发挥。因而将时事新闻与其他新闻报道区别对待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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