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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中国入世议定书》第3条解读

  《工作组报告》第21段还列举了:在发放营业许可证的程序、收费和条件,非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分销、转卖、零售;直接间接以是否原产于中国为界的财政与税收措施;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的规矩。“中国代表团声明,到加入时,中国将废除并停止实行其效力与WTO国民待遇规则不一致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第22段)。
  在与GATT1994第3条的交错中应特别指出,入世议定书第3条(a)项中,把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投入物的价格和所依靠的条件(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Their goods are produced)列入国民待遇与最惠国的适用范围;而这个范围恰恰是在GATT实践中多次强烈反对的一个焦点。这里仅举出1991年金枪鱼案的判例,就可见一斑。
  1991年金枪鱼案起因于美国执行其《保护海生哺乳动物法》时,限制或禁止外国金枪鱼进口而引起的。按该法,海豚是一种应予保护的濒危动物,而用现代拖网捕鱼技术,在太平洋热带区捕捞金枪鱼时,把习性上与金枪鱼群结伴而游的海豚也大量捕杀了。该法规定,不分国内国外,凡所捕杀的海豚要控制在少量数目之内,否则要予以制裁。1991年美国法院依此法下令禁止墨西哥所捕金枪鱼及其制品向美国进口,由此引发本案。
  在专家组审理中,美国提出的主要辩护论据之一,是引用GATT第3条第4款。该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境内产品在进口入另一缔约方境内时所给予的待遇,在影响其国内销售、优惠发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所有法律、规章与细则方面,在优惠上不得低于原产于本国的相同产品的待遇。”美国据此提出,对本国渔民捕捞的金枪鱼凡违犯该保护海豚法时,同样一律禁止,因此禁止墨西哥鱼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何况,禁令措施是在进口时实行的,按GATT附件九在“关于第3条”的注释,“凡在进口的时间或地点征收或实行者”均属第3条适用范围。
  专家反驳了美国的论点,它在裁决中解释说,“第3条(以及对第3条的注释)所包括的,仅是影响产品本身的措施”,而不是金枪鱼捕捞过程(tuna harvesting)的规矩,“美国保护海豚法规定的是捕金枪鱼要减少顺带对海豚的伤害,不能把这种管理当作对金枪鱼本身”的国内管理。因此不属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
  人们注意到专家组这种把对金枪鱼捕捞过程,即产品“加工或生产方式” (processes or production methodologies,简称PPM)与产品本身相区别的观点,涉及到环境保护与多边贸易体制常常相冲突的一个法律难点或敏感焦点,因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生态平衡)的常常不是产品本身,而是其生产过程中造成的。因此,PPM也成了一个WTO常见的专门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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