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7月1日,国家体改委发布《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该规定重新明确了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为2.5%, 即定向募集公司的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
1998年12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又下达了停止发行公司内部职工股的通知,中国股市便暂时告别内部职工股。
2、内部职工股曾出现的问题有:
(1)定向募集的股份公司,职工股的比例可以占到25%,此股票将来可以上市,可以有25%给职工,这说明不上市的公司职工持股的比例大了,至少目前不带有福利性,带有集资性。三年之内不能转让,职工之间也不能转让,所以带有明显的集资性;
(2)职工持股严格意义上只限于职工,不能继承,是完全封闭型;与严格意义的
公司法不相适应;
(3)国内企业在转制上市时,其股权一般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及职工股。按照《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时,可以把不超过新发额度10%的新股向职工配售。实际上,目前所有法规并没有规定拟上市公司必须发行公司职工股,而仅仅是规定了新发时职工股所占比例的上限。而所有的上市公司,为了照顾本公司职工利益,几乎都用足了政策。当初作出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为了体现公司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在某种程度上是职工过去工作成果的体现,也是为了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因此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二是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管理层有意让公司职工带头入股,以避免给公众留下圈钱的印象。由于一般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益率十分可观,新股处于供不应求态势的情况下,社会公众普遍感觉此方式不公平,而公司职工股发行过程中确实有不少漏洞和不尽合理之处,例如出现了“内部股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的不良趋向,又如人情股、非公司员工的职工股,以及数十人的公司却有几百万职工股等,这些都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尤其是违背了最为重要的公平原则,因为无论持股的企业职工,还是二级市场买到流通股的社会公众,都是企业的股东,身份一样,待遇也应相同。因此,中国证监会决定自1998年11月25日起,所有拟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时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
3、对我国公司制改革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