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本案涉及回购决议的合法要件,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内部职工股的回购问题等。先结合法理、案情及判决分析如下:
一、回购决议的合法性判断——是否构成“不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1、实质合法要件:
各国公司法上,禁止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是
公司法的一般原则,因为允许公司收购自身的股票,必定导致资本减少,有损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负责人可以交替或同时使用收购、发行新股的手段来控制股票的价格。影响证券交易的安全;公司动用自身资金收购自身股份,其后果在形式上使公司成为它自身的成员,公司与股东混为一体而导致权利义务关系不清,在实质上是公司负责人减少股东权益、控制公司股份。
但作为例外,各国一般都允许公司在减少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收购本公司股票。
股份平等原则是股份公司的基本制度之一,亦即坚持同股同权的原则。股东对公司持有的地位,为一种社员权,即股东权;以此股东权为源泉而对公司持有具体的、个别的权利,即股东的权利。股东的权利中有比例性权利和非比例性权利,比例性权利是指权利的内容按其所有股份数的比例数量而增减,后者是指只要所有一股以上或一定股数以上不论其所有的股份数的多少而均等享有的。股份的平等也相应地表现为比例性平等和绝对性平等,前者即按所有股份数的比例赋予权利的平等,后者即对全体股东赋予同等权利的平等。绝对性平等来源于股份公司的社团性,比例性平等来源于以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为基础的资本团体性。
在股份回购中,公司只能取得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一部分,若公司不按股东的持股比例回购自己股份,而是恣意地从一部分股东或一个股东买取自己股份,则势必导致股东间的不平等。机会的不平等使部分股东可以获得出资返还,退出公司。剩余股东则可能因公司资金减少而负担较大的经营风险,尤其在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危机时,如果不按比例回购股份,则等于将被回购股份承担的公司奉贤转嫁于其他股东。而且,股份回购减少了已发行股份的总数,因而公司内的表决控制权会随之改变。若回购的股份仍有表决权,控制权将直接受到影响;即使回购的股份在公司持股期间并无表决权,但由于不计入股份总额,控制公司所需表决权较之在股份回购前也会相应降低。这样,公司股东尤其大股东即可通过股份回购而提高自己表决权的控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