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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专对中国的条件宽松的保障条款——《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解读

一个专对中国的条件宽松的保障条款——《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解读


赵维田


【全文】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的标题作“过渡期内对特定产品的保障机制”,是整个议定书文字最长(1400字)的条款。从标题中“保障机制”的措词(工作组报告相关段落也叫“过渡期的保障措施”),人们不难看出,它与通常称作“保障条款”的GATT第19条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事实情况正是如此,它是从GATT第19条几经衍化而成。为解读清楚它,先要从GATT第19条说起。
  一、GATT保障条款的要点
  GATTT第19条标题作“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行动”,说的是:遇有某种产品的进口数量急剧增加,以致对该进口国内的相同行业(生产相同产品或可替代产品)造成严重损伤。该进口国得自行决定,在“制止或补救该损伤的范围与时间内”采取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措施。不过,在采取得行动之前,力求先行通知缔约方全体,以便与该产品的各出口国进行磋商,找出解决办法。但遇到情况紧急,或者协商达不成协议时,该进口国仍可“先斩后奏”自行采取提高该产品关税或限量进口措施。但是,该进口国有义务在非该产品的关税或进口方面采取大体相当的补偿措施。
  归纳起来,上述规则有如下几个要点:
  (1)由于“未预料到的情况”而使进口数量急剧增加。这种“未预料到的情况”一般说是在并不违犯WTO规则条件下出现的。进口水平或数量增加,可以是绝多量增加,也可以是相对增加。相对增加一般指进口数量虽未增加,而进口国自身产量下降而引起的。
  (2)对进口国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有替代作用的产品)的国内企业或行业造成“严重损伤”(Serious injury)。一般说,严重损伤是比反倾销反补贴规则中的“重要损伤”(material injury)受损程度更大。当然,具体操作起来各自应该如何确认,这里无法详谈,可参照《反倾销守则》和《反补贴守则》有关条款。
  (3)严重损伤必须是由进口数量增加造成的。即进口数量增加是“因”,严重损伤是“果”,两者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存在。造成一国某行业损伤的原因是各式各样的,但条文在这个因果关系环节问题上,却表述得比较含糊。
  (4)进口国采取的行动基本有两种,一种是提高关税,另一种是限制进口数量。50年代大多采取关税措施,70年代大多采取限制贸易量,后来两者有。
  (5)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在制止或补救该[严重]损伤所需的程度与时间内”。受损程度有多大,采取的行动也大体相当;“所需时间”一般指短期的或暂时的,但实际执行中有一半左右都在3-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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