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节制(judicial economy)原则――美国影响印度针织羊毛上衣进口措施案
杨国华
【全文】
1995年4月18日,美国根据WTO《纺织品和服装协定》第6条第7款,要求就针对印度针织羊毛上衣进口准备采取的保障措施与印度进行磋商。美国声称,来自印度的这种产品进口急剧、实质性地增加,正在对美国生产针织羊毛上衣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和实际威胁。双方经磋商未达成协议。1995年7月14日,美国对来自印度的针织羊毛上衣进口实施限制。1996年3月14日,印度根据《纺织品和服装协定》第8条第10款和《争端解决谅解》第6条,请求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审理有关争端。1997年1月6日,专家组作出报告,裁决美国的限制措施违反了《纺织品和服装协定》第2条和第6条,抵销和减损了印度根据WTO协定应享有的利益。
1997年2月24日,印度就专家组报告中的某些法律和法律解释问题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其中,印度认为,专家组没有对要求审查的两个问题作出裁决,即美国是否没有在提出磋商的请求中指出准备采取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是否与《纺织品和服装协定》第6条相一致;美国过渡性保障措施的追溯性适用是否与《纺织品和服装协定》第2条相一致。印度称,在《纺织品和服装协定》框架内,准备采取过渡性保障措施的决定和磋商请求,过渡性保障措施的适用,是可以分别受到质疑的不同措施。印度分别质疑这些措施,不是为了让专家组讨论理论问题,而是出于对美国实施专家组建议问题的实际考虑。把三个事实上、法律上有区别的措施归为单一的“受质疑措施”,专家组就否定了印度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11条要求客观评价磋商请求和过渡性保障措施适用的权利。印度称,它并不主张专家组应在所有情况下都要审查当事方所有的法律主张。在很多情况下,对一个问题作出裁决,就解决了有关另外一个问题的争议。但在本案中,印度认为专家组裁决没有解决有关上述两个问题的争议。
印度认为,专家组没有将受质疑的“措施”与应审查的事项区别开来。一成员依据GATT 1994第23条第1款第a项提出的任何争议都是有关另一成员的行为或不作为的。这就是“措施”。WTO争端解决程序以对具体措施的磋商开始,以对该措施的建议结束。但专家组根据第6条、第7条和第11条应当审查的事项,并不是措施本身,而应为争议当事方就该措施提出的法律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