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果关系,专家组认为,1967年内阁决定是一般性的政策,并没有对政府部门或私营企业明确规定具体的权限、命令或建议;美国没有证明特定的政府行为或私营企业活动与该内阁决定有关。因此,美国没有证明1967年内阁决定中的一般性政策抵销或减损了美国的应得利益。
1998年3月31日,专家组作出裁决,认为美国对日本的非违反之诉不能成立,因为对于日本的其他文件,美国也或者无法证明其仍然有效,或者无法证明其对国内和进口产品有歧视,或者无法证明专家组有权审查某个文件。最后,美国也无法证明日本这些措施的总和对美国应得利益构成了抵销或减损。
从本案的整个情况看,举证在非违反之诉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有鉴于此,专家组在其报告开始的部分就讨论了举证责任的问题。专家组首先回顾了GATT、WTO及国际法、国内法中的一个重要证据原则,即谁主张一个事实,谁就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而对于非违反之诉案件,举证责任尤为重要,因为WTO争端解决谅解第26条第1款(a)项的规定和GATT的实践确认了非违反之诉属于一种例外的救济,原告有责任提供详细的证明(detailed justification)以支持其主张。第26条第1款(a)项明确规定,如果起诉涉及与有关协议不相冲突的措施,则原告必须提供详细的证明(detailed justification)。这一内容曾明确写入《1979年争端解决谅解附件》,并且得到GATT专家组的确认和适用。例如乌拉圭援用第23条案的专家组认为,对于不违反GATT规定的案件,要求援用第23条的国家义不容辞地应当证明其援用的依据和理由;若要依据这一条作出裁决,则对这些问题的详细说明(detailed submissions)是必不可少的。在美国农业免责案中,专家组认为,提起非违反之诉的缔约方应详细解释(explain in detail)其来自关税减让的应得利益受到了抵销或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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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WTO文件:WT/DS44/R,1998年3月31日。
[2] WTO争端解决谅解第26条正式使用了“非违反之诉”这个名称。
[3] Brett Williams经过考察后认为,这种非违反之诉是GATT和WTO的创举,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都没有先例。见Brett Williams, Non-Violation Complaints,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on the 50th Anniversary of the Multilateral Trade System, Dott. A. Giuffre Editore, S.p.A. Milano-1999, p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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