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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第一个非违反之诉(non-violation complaints)案件--日本消费胶卷和相纸案[1]

  
  专家组同意该报告的观点,认为保障互惠关税减让谈判的程序和结果对于确保WTO所有成员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是至关重要的。但专家组发现,尽管非违反救济是一个重要的已被接受的GATT和WTO争端解决手段,并且已经存在了50年,然而专家组或工作组实质性考虑过的非违反之诉案件只有8个。[5]这表明,GATT和WTO对使用这种救济持谨慎态度,把它作为一项例外的争端解决手段。欧共体和美国在欧共体油菜籽案中也明确表明了这种态度。原因很简单:成员通过谈判达成了他们同意遵守的规则,因与这些规则不冲突的行为而受到指责应属例外。
  
  2、非违反之诉的三个要素
  
  从GATT第23条第1款(b)项的内容看,专家组认为,非违反之诉必须具备三个要素:WTO成员使用了某项措施;根据有关协议应得某项利益;利益的抵销或减损是由于该措施的使用。
  
  (1)使用某项措施
  
  政府颁布的法律或法规当然属于“措施”。措施的还可包括不具法律执行力的政府行为,例如采取某项行为就可获得政府某些好处或限制的政府行政指南。但政府官员的讲话,非政府机构应政府的请求或在政府某种程度的帮助下准备的研究报告,并不能都视为政府的措施。除了法律和法规外,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另外,从GATT过去的实践看,私营部门的行为,如果有政府的充分参与,也不能排除被视为政府措施的可能性。
  
  最后,措施一般是指正在实施的措施;GATT一般并不考虑已经过期或已经被废除、撤销的措施。但未被正式撤销的旧措施仍有可能通过其他的措施继续适用;即使是已经正式撤销的措施,其政策也有可能通过其他措施得到执行。
  
  (2)应得的利益
  
  从GATT的实践看,应得的利益是指对来自有关关税减让的改善的市场准入机会的合法期待。衡量是否有合法期待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看措施的实施能否为其他成员所合理预见。因此,如果一成员的某项措施是在关税减让承诺前实施的,则另一成员就无法合理预见,该成员就没有合法期待的利益。当然,如果一项措施虽然是在关税减让承诺前颁布的,但其实施及其对其他成员的影响只有在承诺后的一段时间才能看到,当属例外。
  
  (3)利益的抵销或减损:因果关系
  
  非违反之诉成立的第三个条件是,成员应得的利益由于另一成员使用的措施而受到了抵销或减损。换句话说,该成员必须证明相关市场准入减让所涉及并产生利益的进口产品的竞争地位,正在受到无法合理预见的措施的影响。GATT过去在审理非违反之诉案件时,确定抵销或减损一般都是确定了由于关税减让而在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正在受到影响。例如在欧共体油菜籽案中,专家组认为有关的补贴抵销了关税减让,因为补贴影响了国内和进口油菜籽之间的竞争关系,而不是因为对贸易流动产生了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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