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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第一个非违反之诉(non-violation complaints)案件--日本消费胶卷和相纸案[1]

WTO第一个非违反之诉(non-violation complaints)案件--日本消费胶卷和相纸案[1]


杨国华


【全文】
  一、日本消费胶卷和相纸案
  
  1996年9月20日,美国根据WTO争端解决谅解的规定,请求设立专家组,以解决影响进口消费胶卷和相纸分销、促销和国内销售的某些日本法律、法规、要求和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问题。美国认为,在过去的30年里,日本通过采取三类措施,阻碍了进口消费胶卷和相纸在日本的分销和销售。这三类措施分别是:分销措施,即鼓励和便利设立一种胶卷和相纸的市场结构,使得进口产品被排除在传统的分销渠道之外;限制设立大型零售商场,从而限制了可供进口产品选择的分销渠道;促销措施,即通过限制促销手段使进口处于不利地位。美国称,这些措施抵销或减损(nullify or impair)了美国应得的利益。
  
  认为日本所采取的措施抵销或减损了美国应得的利益而请求WTO设立专家组予以解决,美国所依据的是GATT第23条第1款(b)项,即“如果任何成员认为其根据本协定直接或间接应得的利益正在受到抵销或减损,...是由于...(b)另一成员采取了任何措施,而不论该措施是否与本协定的规定相抵触...”。这一规定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非违反之诉”,[2]即一成员在其所采取的措施不违反WTO规定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被诉诸WTO。[3]而该案是WTO所受理的第一个非违反之诉案件。[4]
  
  二、WTO非违反之诉
  
  专家组首先对非违反之诉进行了一般性的阐述,然后说明了非违反之诉的三个要素,最后逐一对美国所指控的措施进行了分析。
  
  1、非违反之诉概述
  
  专家组认为,GATT第23条第1款(b)项的目的在1990年1月25日裁决的欧共体油菜籽案中得到了充分的说明。欧共体油菜籽案的专家组报告认为,GATT这一条款的理念是:通过关税减让而可以合法期待的改善了的竞争机会,不仅可能会被GATT所禁止的措施所阻碍,也有可能会被符合该协定的措施所阻碍;为了鼓励缔约方作出关税减让,就必须给他们一种补救权,可以在互惠减让由于另一缔约方采取的措施而受到减损时使用,而不论该措施是否与GATT相抵触。油菜籽案的专家组报告进一步解释说,关税减让的主要价值在于通过改善的价格竞争确保更好的市场准入;缔约方就关税减让进行谈判主要就是为了获得这个利益,因而他们在作出关税减让时,应被推定为期待关税减让所带来的价格效果不被系统地抵销;如果没有这种补救权,他们可能就不愿意作出关税减让,GATT也就不再能成为汇集谈判结果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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